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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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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66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编号:临2022-048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或“标的公司”)99.22%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6个月(即2021年9月8日)至本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即2022年6月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以下自然人、机构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钟敏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钟敏已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了《关于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与承诺》,钟敏声明并承诺: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2年3月6日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他人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星湖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铁勇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铁勇已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了《关于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与承诺》,铁勇声明并承诺: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星湖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张昀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张昀已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了《关于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与承诺》,张昀声明并承诺: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星湖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此外,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之实习律师张曾皓已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了《关于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与承诺》,张曾皓声明并承诺: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以其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对本人父亲张昀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有关星湖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本人及本人父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星湖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星湖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星湖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杨颖华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杨颖华已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了《关于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与承诺》,杨颖华声明并承诺: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本人承诺,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全部收益将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在星湖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星湖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马卫东已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了《关于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与承诺》,马卫东声明并承诺: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以其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对本人配偶杨颖华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本人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有关星湖科技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任何保密信息,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星湖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星湖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星湖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理资产”)因自身投资、经营资金需求,拟部分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经其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友好协商,双方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完成了上市公司14,780,000股股份的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转让”)。本次转让中,广新集团与汇理资产已各自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告知程序,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相关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亦已就本次转让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本次转让后,广新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升至20.22%(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55《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广新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汇理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5.17%(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5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1%的提示性公告》)。本次重组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6个月(即2021年9月8日)至重组草案披露日(2022年6月2日)期间内,广新集团持有和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系基于认同上市公司长期价值而作出的独立决策。此外,广新集团与汇理资产于2021年9月开始洽谈、协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并于同月完成了本次转让,与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形成时点时间相隔较长,本次转让系广新集团、汇理资产基于自身需要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星湖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2、深圳长城汇理资产服务企业(有限合伙)

  ■

  汇理资产分别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4,780,000股(详见本公告之“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之“1、广新集团”)、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249,600股、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50,000股,汇理资产已就前述减持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告知程序,并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其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相一致,上市公司亦已就汇理资产的前述减持行为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本次重组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6个月(即2021年9月8日)至重组草案披露日(2022年6月2日)期间内,汇理资产减持所持有的星湖科技股票系基于其自身投资需要而作出的独立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星湖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上述相关自然人、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在上述相关当事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公司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上述相关自然人、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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