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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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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2022-40

  债券代码:155271              债券简称:19鲁创01

  债券代码:163115              债券简称:20鲁创0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下降暨会计

  核算方法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新投”)对其参股公司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风光、证券代码:688663)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并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风光股份转让及收益情况

  山东高新投对新风光初始投资于2008年,在新风光董事会中派驻一名董事,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新风光在上交所科创板完成IPO后,山东高新投持股比例为7.35%。山东高新投自2022年5月起,通过询价转让、大宗交易的方式已累计减持新风光股份614.875万股,减持比例4.39%,回笼资金1.57亿元,实现投资收益1.25亿元。

  二、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及收益情况

  截至目前,山东高新投持有新风光股权比例为2.96%。根据山东高新投对参股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新风光公司章程,2022年6月17日,山东高新投所派驻的董事向新风光董事会递交了辞呈,不再参与其经营决策,并不再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22年6月17日,山东高新投对所持有新风光股权由长期股权投资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2022年6月17日)新风光股权公允价值与该时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它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因该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相应增加公司当期投资收益约人民币1.24亿元。

  三、风险提示

  山东高新投对所持剩余新风光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后,新风光未来股价波动将直接计入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影响当期损益。若新风光股价出现大幅变动,将增加公司未来业绩波动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创投     编号:临2022-41

  债券代码:155271              债券简称:19鲁创01

  债券代码:163115              债券简称:20鲁创0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创投”、“上市公司”)子公司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高新”)通过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淄博理研泰山涂附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研泰山”)47%股权与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砂泰山”)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前一日(即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各方,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有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交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黄兆丽

  黄兆丽就其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4)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武彦

  武彦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4)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梁晓萍

  梁晓萍及其配偶牛俊书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事宜出具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梁晓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牛俊书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牛俊书不存在向其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3)梁晓萍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市场、行业、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无关;在进行股票买进或卖出时,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梁晓萍并不知晓任何关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如果梁晓萍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梁晓萍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5)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牛俊书及梁晓萍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牛俊书及梁晓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6)牛俊书及梁晓萍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赵月强

  赵月强就其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4)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翟建昌

  翟建昌就其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4)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汪革修

  汪革修就其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4)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9、王志瑞、王明霞、王梓硕

  王志瑞就其个人及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亲属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4)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5)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王明霞、王梓硕分别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了说明,具体如下:

  “(1)本人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市场、行业、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无关;在进行上述买进或卖出时,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晓任何关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3)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0、郭智慧

  郭智慧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4)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1、李芳

  李芳及其配偶徐广业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事宜出具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李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徐广业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徐广业不存在向其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3)李芳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市场、行业、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无关;在进行股票买进或卖出时,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李芳并不知晓任何关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如果李芳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李芳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5)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徐广业及李芳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徐广业及李芳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6)徐广业及李芳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2、李化刚

  李化刚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4)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3、王耀宏

  王耀宏及其子王欣奥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王耀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王欣奥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王欣奥不存在向其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3)王耀宏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市场、行业、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无关;在进行股票买进或卖出时,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王耀宏并不知晓任何关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如果王耀宏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王耀宏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5)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王欣奥及王耀宏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王欣奥及王耀宏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6)王欣奥及王耀宏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4-15、刘伯哲、刘陆鹏

  刘伯哲就其个人及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本人及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及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子女刘陆鹏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向本人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5)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刘陆鹏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1)本人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市场、行业、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无关;在进行上述买进或卖出时,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晓任何关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上述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3)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6、王健

  王健及其子王旭冬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事宜出具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在自查期间内,除自查报告所载王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王旭冬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

  (2)王旭冬不存在向其亲属泄露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形;

  (3)王健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系其本人基于对市场、行业、鲁信创投股票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无关;在进行股票买进或卖出时,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王健并不知晓任何关于鲁信创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如果王健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王健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上市公司所有;

  (5)在鲁信创投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王健、王旭冬将做到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鲁信创投挂牌交易股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6)王健及王旭冬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

  对于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上述行为,华兴证券出具《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均属本公司自营部门量化策略产品操作。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的不当流动,本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上述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谨慎起见,本公司已于2022年5月9日将鲁信创投(600783)股票列入我司限制名单。故自本自查报告出具日起至本次重组终止或实施完毕之日止,本公司将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交易鲁信创投股票行为。”

  经核实,公司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核查范围内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买卖股票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相关交易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鲁信创投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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