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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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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及恢复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如有)业务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投资运作情况,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鉴于2022年6月20日纽约交易所休市,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22年6月20日起暂停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如有)业务,并自2022年6月21日起恢复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如有)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相关基金具体暂停及恢复相关业务如下表所示:

  ■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9日发布的《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办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3001)自2022年6月21日起继续暂停1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在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期间,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将正常进行。

  3、若境外交易所休市日安排、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为避免因境外交易所休市原因带来的不便,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的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或者400-678-3333)获取相关信息。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锁定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 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5.1.2 场外代销机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不开通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043年1月1日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自2046年1月1日起,虽然持有时间未满最短持有期,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赎回。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本基金到达目标日期后转型为银华尊惠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惠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不再设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

  假设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出申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该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为2022年12月16日,则该投资人此次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2年12月16日,本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2025年12月15日,该投资人可自2025年12月16日起(含2025年12月16日)对本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投资人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部分代销机构为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的《银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银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银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代码:562353,场内简称“电力”,扩位简称:电力指数ETF)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27日公开发售。

  根据本公司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的代销协议,投资者可自2022年6月17日起,通过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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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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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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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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