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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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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22-031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北京时间2022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董事焦承尧、向家雨、贾浩现场出席会议,董事付祖冈、崔凯、费广胜、王新莹、程惊雷、季丰、郭文氢、方远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焦承尧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8元/股调整为5.2351元/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焦承尧、向家雨、贾浩、付祖冈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发生离职、职务变动等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离职、职务变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合计为848,000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焦承尧、向家雨、贾浩、付祖冈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为1,680.40万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焦承尧、向家雨、贾浩、付祖冈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22-032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其中公司监事刘强、鲍雪良现场出席会议,监事程翔东、王跃、张永龙、张命林、崔宗林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8元/股调整为5.2351元/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部分离职、职务变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680.40万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22-033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5.88元/股调整为5.2351元/股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8元/股调整为5.2351元/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十天,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4、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5、2021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21年6月26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7月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1年7月2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99元(含税);2022年6月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2年6月15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35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公司分红派息的实施情况,公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8元/股调整为5.2351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88元/股调整为5.2351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22-034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848,000股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部分离职、职务变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合计为848,000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十天,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4、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5、2021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依据

  《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

  “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激励对象因过失,违纪或违法等原因被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且不支付同期利息;

  “如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尚未解锁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不得再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出现职务变动情况,职务变动后仍为公司管理及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职务变动后不再符合参与本计划的职务要求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2名激励对象因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公司拟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20,000股。

  (2)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原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其2021年度正常履职且考核达标,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正常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不得再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拟向上述1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

  (3)2名激励对象因在2021年度考核期内出现降职等职务变动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拟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当期已调减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000股。

  (4)2名激励对象因在2021年年度正常履职且考核达标,其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正常解除限售;但是由于出现职务变动,不再符合后续继续参与本计划的职务要求,其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拟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40,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848,000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约为2.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5%。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即激励对象离职回购的220,000股,回购价格为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价格,即5.2351元/股;因上述第2-4项情形回购的628,000股,回购价格为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价格(5.235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表暂不考虑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动。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及因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涉及的减资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离职、职务变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部分离职、职务变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22-035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4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6,804,000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6,804,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8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十天,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4、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5、2021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4日。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2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可解除限售比例为40%。

  (二)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18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0.40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44%,具体如下:

  ■

  注: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剔除了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84.80万股。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后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680.40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22-036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动,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8,000股。

  公司将在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审议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848,000股,由1,779,493,670股变更为1,778,645,67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779,493,670元变更为1,778,645,67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2022年6月16日起45天内(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167号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联系人:习志朋

  4、联系电话:0371-67891199,传真:0371-67891000

  5、邮箱:ir@zmj.com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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