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华、罗慧:
因你们二人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给予警告,并分别对颜华处以合计125万元的罚款,对罗慧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行政处
罚决定书(联系电话 027-8746039)。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