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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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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研究院通过邀标方式将BOO工程项目除尘器及安装服务分包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

  2021年,设计研究院为BOO工程项目,与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签署了三份采购除尘器制作安装服务及工程拆除合同,合同金额939.37万元。合同支付条款为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截至报告期末,相关设备已经制作完成,但由于项目现场不具备到货安装条件,并未发货,设计研究院根据工程进度,已支付预付款343.81万元,截至目前,相关款项对应的货物已交付并验收。

  (4)预付采购其他产品或劳务

  ①公司向韩湖机械采购加工劳务预付货款情况

  公司2020年新承接三菱重工火电设备铸件产品订货,客户对产品整体质量要求高,工期紧张,并且公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异形件数量增加,小吨数铸件的增加等因素影响,公司铸件后道工序产品加工能力影响产品的交付,人工需求大幅提升。韩湖机械与公司厂区距离近,工人技术熟练,公司自2020年开始从韩湖机械采购加工劳务。由于每年初工人流动性大,技术工人紧缺,公司为了保证生产需要,不耽误工期,因此采取预付劳务费的形式采购加工劳务。报告期末,根据历史月均采购量,公司向韩湖机械预付2022年加工劳务费204.88万元,报告期日后已结算。

  ②公司向鞍山衡栋树脂固化剂有限公司及辽宁华圣模具有限公司采购产品预付货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从鞍山衡栋树脂固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栋树脂”)及辽宁华圣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圣模具”)采购铸造业务原材料树脂固化剂及模具,由于相关产品为铸件模型的原材料,公司需向其提供产品设计图纸,涉及产品技术保密信息。鉴于衡栋树脂和华圣模具为公司相关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公司也是衡栋树脂和华圣模具的第一大客户,公司为了保证货源稳定,保护产品技术秘密,需向上述供应商预付上游原材料采购和人工成本款项。报告期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衡栋树脂预付2022年第一季度酚醛树脂、固化剂采购款545.24万元,向华圣模具预付2022年第一季度木型采购款401.26万元,其中衡栋树脂期末预付款较上期增加393.89万元,增长比例为260.24%,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本期由于固化剂原材料石油市场价上涨,公司为锁价锁源,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预付账款较期初增加。

  综上所述,上述关联方预付账款均为公司本期新增项目或原项目的正常经营性业务预付款,具有商业交易实质,预付款项增长原因合理,不构成资金占用。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预付关联方余额明细,核查大额预付账款余额相关的合同、框架协议等支持性依据;

  2、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本期预付关联方款项较上期增加的原因,访谈相关项目负责人,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预付账款增加的合理性;

  3、获取预付账款长账龄明细,询问公司管理层预付账款长期未结算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4、核查预付账款银行付款回单,检查交易对手和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5、了解公司预付攀华项目及燃气轮机项目款项购买设备(产品)的进展情况及设备(产品)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通过网上公开信息核查预付账款供应商背景信息,查询经营状况和诉讼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异常信息;

  7、对关联方预付账款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函证预付账款余额 、采购发生额等信息;

  8、对大额关联方预付账款供应商执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程序,访谈了解采购及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福鞍股份公司预付沃尔德沃克款项长期不结算的原因合理;预付关联方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相关款项不构成资金占用。

  问询函问题4:

  “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328.19万元,为去年末的近6倍。其中,应收辽宁正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93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其于2021年8月成立;应收鞍山冶金集团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往来款599.77万元,同时还存在对其预付1,211.9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出售子公司经营情况、转让背景、估值定价,并结合交易对方资信、款项支付约定等,说明应收正瑞能源股权转让款回收计划及计提减值的合理性;(2)对冶金集团既采购又销售的业务背景及合理性;(3)结合相关往来款业务背景、增加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出售子公司经营情况、转让背景、估值定价,并结合交易对方资信、款项支付约定等,说明应收正瑞能源股权转让款回收计划及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1、出售子公司辽宁兴奥燃气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奥燃气”)的经营情况、转让背景、估值定价

  兴奥燃气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资本2,198.441万元,主营业务是销售汽车用天然气,包括LNG(液化天然气)和CNG(压缩天然气),2021年1-9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759.30万元和20.68万元。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兴奥燃气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关联不大且体量较小,不适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且主要资产加气设备已到大修周期,因此公司决定出售该公司。

  根据辽宁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永信评报字【2021】第09063号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30日,兴奥燃气纳入评估范围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3,020.25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2,710.22万元,增值额为-310.03万元,增值率为-10.27%,折价原因系兴奥燃气房屋及设备评估减少所致。

  2、结合交易对方资信、款项支付约定等,说明应收正瑞能源股权转让款回收计划及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辽宁正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能源”),系由王圣翔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在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00MA119FLK7D。

  正瑞能源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西临街16号,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圣翔,监事:王译彬。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正瑞能源股东此次购买兴奥燃气的主要原因是其社会关系中有天然气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稳定的货源渠道,考虑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决定投资车用天然气行业,主要资金来源为家族投资。

  公司与正瑞能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合同总额2,710.22万元,自合同签订日起3日内支付转让价款1,000.0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780.22万元,上述款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回。剩余转让款930.00万元原约定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由于疫情原因,正瑞能源资金周转暂缓,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与正瑞能源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转让款33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2022年7月31日前各支付转让款300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330万股权转让款,截至目前已收到77%股权转让款。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正瑞能源股权转让款余额为930.00万元,考虑该笔股权转让款单笔金额重大,可收回风险高于押金备用金等其他往来款,公司采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7.33%计提坏账准备68.17万元,具有合理性。

  (二)对冶金集团既采购又销售的业务背景及合理性

  1、鞍山冶金集团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报告期末,公司对冶金集团预付账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冶金集团仅发生采购业务,无销售业务。报告期末,公司对冶金集团预付账款余额为1,211.95万元,均为设计研究院为EPC工程2021年预付的工程分包款,具体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报告期末,鞍钢股份鲅鱼圈炼铁部烧结成品取样除尘升级改造项目-设备基础、除尘系统工艺设备等安装工程中,设计研究院发包冶金集团的除尘系统工艺设备已经制作完成,并已支付供应商相应款项,需等待整体完工后,与客户进行三方验收后方可结转。

  未开具发票部分的进项税为采购项目已到货验收但未开具发票的暂估金额与支付该部分货物合同款的差额,待开具发票后由预付账款结转至进项税。

  3、报告期末,公司对冶金集团其他应收款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对冶金集团其他应收款余额599.77 万元,为设计研究院相关施工合同终止后从预付账款转入形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8月1日与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乾安项目”)合同,并依据此销售合同于2020年12月20日与冶金集团签署了《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并预付了采购款。乾安项目在报告期间因项目二期备案手续未得到发改委批准,无法继续执行,故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12月31日签订终止协议,导致设计研究院与冶金集团为该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由于该项目一直未开工,冶金集团为该项目已购买的材料尚未进行加工,项目终止后该等材料已用于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设计研究院已于2022年4月收回冶金集团退回的该项目预付款300万元。

  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月6日与冶金集团签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炼铁部2号高炉出铁场除尘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出铁场项目”)并预付了采购款,冶金集团已将制作除尘器本体所需钢材采购完毕,但由于出铁场项目入场制作安装时间推迟至2021年7月,该等材料已优先用于设计研究院与冶金集团合作的其他鲅鱼圈炼铁部升级改造系列项目中,需重新购买钢材进行制作,但此时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冶金集团施工成本增加,故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出铁场项目合作终止协议,设计研究院已于2022年5月收回冶金集团退回的该项目预付款299.77万元。

  综上所述,设计研究院与冶金集团的上述采购业务背景合理。

  (三)结合相关往来款业务背景、增加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将兴奥燃气股权转让给正瑞能源公司具有商业交易实质,相关股权转让款按照协议约定收款,不构成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预付冶金集团款项为公司正常经营性业务投入,相关业务具有商业交易实质。由于项目规划原因或施工材料成本增加等原因,经双方协商自愿终止协议,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由于双方最终协商确定签订终止协议,因此公司报告期末将相关预付账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22年5月末,公司已全部收回该等应收款项。该款项不构成资金占用。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出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转让背景、定价依据,分析相关业务的合理性;

  2、获取公司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评估公司出具的兴奥燃气评估报告,检查转让定价和款项支付等合同条款是否合理;

  3、核查与辽宁正瑞以及冶金集团应收款的银行收款回单,检查交易对手和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4、核查转入其他应收款中的设计研究院与冶金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与终止协议,以及与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终止协议,核实转为其他应收款的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5、核查预付冶金集团对应的银行付款回单,检查交易对手和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对辽宁正瑞及冶金集团进行背景调查,了解交易对手的经营状态及诉讼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7、通过对辽宁正瑞及冶金集团执行实地走访、远程视频访谈程序,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8、对辽宁正瑞及冶金集团执行函证程序,函证相关账户余额信息;

  9、对期后回款真实性进行核查,检查银行收款回单,检查交易对手和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福鞍股份公司应收正瑞能源股权转让款计提减值具有合理性,福鞍股份公司与正瑞能源及冶金集团相关业务背景真实,本期其他应收款增加具有合理性,相关款项不构成资金占用。

  问询函问题5: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韩湖机械长期应收款原值1,765.49万元,为待收回资产处置款,按5%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请公司补充披露:(1)资产处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资产、处置背景、估值定价、对利润的影响;(2)结合款项支付约定、韩湖机械资信等,说明目前回款是否符合约定,单项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资产处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资产、处置背景、估值定价、对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18年初开展小型铸钢件业务,由于该业务在开展初期,存在设备折旧、试生产、人员磨合、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利用等情况,且小型铸钢件业务较大型铸件相比吨数小,后道程序成本高,经过近2年时间生产磨合,虽然产品质量已经全部达标,但是成本居高不下,持续亏损,公司无法扭亏转盈。此外,市场已经出现了3D打印的小型铸件,虽然技术还不太成熟,但是发展趋势明朗,预计未来会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因此,公司出于长远打算,做出剥离小型铸钢件业务的决定。

  公司根据2019年9月16日管理层会议决议,停止经营小型铸钢件相关业务。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与韩湖机械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签订资产销售合同,将小型铸钢件业务的相关资产全部出售,考虑处置过程中的人工成本等因素,以略高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转让给韩湖机械。2019年双方已签署协议,由于韩湖机械未完成验收移交,相关资产控制权未转移,因此2019年末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核算。2020年4月,资产验收移交,控制权转移,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资产,并确认资产处置收益38.52万元。

  相关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结合款项支付约定、韩湖机械资信等,说明目前回款是否符合约定,单项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韩湖机械系由鞍山信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在鞍山市立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00761841381X。

  韩湖机械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铁塔街29号,注册资本8,463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勇成,监事:张玉波。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生产铸造、机械加工、金属结构、船舶配套设备和零部件;铸件加工;模具设计、冷作加工;铸造设备设计、加工、安装、调试、维修服务;铸造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废旧金属、矿产品、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冶金炉料、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绝缘材料、五金工具、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劳保防护用品、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机械加工服务;铸件清整承包;设备运维;钢结构安装;餐饮保洁服务。

  经网上公开信息查询以及公司对韩湖机械的了解,未发现韩湖机械存在异常经营状态和欠款相关的诉讼情况。

  公司应收韩湖机械的长期应收款为出售资产款,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期收回。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后签订补充协议将首付款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第一期与第二期出售资产款,第三期出售资产款1,765.49万元按约定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公司已于2022年1月收回该笔应收款。

  综上所述,公司出售资产款回款符合约定,长期应收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具备合理性,应收款项按期收回,不构成资金占用。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处置资产的原因,分析合理性;

  2、获取公司处置资产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决议,核查相关内部审议程序;

  3、获取公司与韩湖机械签订的资产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检查重要的合同条款;

  4、复核公司对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是否正确;

  5、复核公司对相关款项计提减值的方法及比例是否合理;

  6、检查销售资产款项对应的银行收款回单,检查交易对手和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7、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对韩湖机械进行背景调查,了解交易对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是否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8、对韩湖机械执行现场走访及访谈程序,查看公司实际办公地,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9、对韩湖机械执行函证程序,函证长期应收款余额信息;

  10、检查期后销售资产回款,检查交易对手和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韩湖机械回款符合合同约定,相关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合理,不构成资金占用。

  问询函问题6:

  “年报显示,近3年公司铸造业务收入下滑,公司存货规模持续扩张。报告期末存货余额5.34亿元,同比增长28.61%,主要系在产品增长1.02亿元至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具体产品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在产品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存货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是否充分计提跌价准备。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具体产品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在产品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1、在产品按业务类型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末,公司在产品账面余额40,836.20万元,较期初增加34.99%,其中,铸造业务在产品年末余额较期初增加6,536.87万元,燃气轮机在产品年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404.90万元,整机装备业务在产品年末余额较期初增加2,643.04万元。

  2、在产品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1)铸造业务在产品增加原因及合理性

  各年末铸造业务在产品的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适量备货的采购方式,因此铸造业务在产品全部都有在手订单。

  本期在手订单吨数较上期增加32.88%,订单金额较上期增加28.97%,在手订单增加是在产品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

  此外,报告期末在产品余额增加还受到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工费增加影响:

  ①生产所需原材料废钢及合金成本本期较上期大幅增加,本期普通废钢采购单价较上期增加24.77%,多种合金采购单价较上期增加30%-50%,导致在产品成本中领用的直接材料废钢、合金成本增加;

  ②公司生产员工增加和人均薪酬增加,生产部门员工在原有的固定工资的基础上,增加按照生产量计提绩效工资,工资幅度有所提升,因此生产工人薪资本期较上期增加,导致产品生产过程中,在产品分配的直接人工成本增加。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末铸造业务在产品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在手订单增加以及在产品中原材料和人工成本增加,增加原因合理。

  (2)燃气轮机业务在产品增加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末,燃气轮机业务在产品余额较期初增加28.66%,主要原因是公司为了拓展燃气轮机业务领域报告期新增投入成本所致。燃气轮机使用在分布式能源领域,即冷热电三联供,主要为客户提供电能和蒸汽,应用比较多的地方是工业园区、食品加工厂、造纸厂、印染厂、石油和化工企业等,市场调研显示分布式能源领域需求大,公司看好相关领域的发展,自2017年从国外购买相关10MW燃机及零件后持续进行组装和改进并自研4MW燃气轮机,为后续与意向客户签订合同后的交货准备。

  (3)整机装备业务在产品增加原因及合理性

  整机装备业务包括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项目(以下简称“赤峰项目”)和攀华项目,赤峰项目合同签署时间为2020年4月,合同含税金额2,180万元,报告期末,赤峰项目在产品余额1,423.92万元,较期初增加1,186.74万元,增加原因为公司按照项目进度采购设备增加投入所致;报告期末,攀华项目在产品余额1,456.30万元,该项目为2020年末新增项目,合同签署时间为2020年12月,合同含税金额8,482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在产品增加是合理的。

  (二)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存货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是否充分计提跌价准备

  1、公司存货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①2017年至2021年公司铸造业务收入与铸造业务存货平均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②同行业(铸造业务)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与存货余额情况如下:

  ■

  注:大连重工主营业务收入未包含工程总包项目板块收入和其他收入。

  公司相关比例较同行业可比公司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细分行业存在差异,通裕重工主要产品为风电设备、宝鼎科技主要产品为船舶所用锻铸件,主营业务和产品毛利率均与公司存在差异,鉴于公司无法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与公司细分行业和铸件类型完全一致的可比公司的收入与存货数据,公司无法就相关比例差异的具体原因进行详细对比说明。

  ③公司自身经营角度存货结存合理性分析

  公司浇铸周期约为8个月左右,年末结存的在产品通常于次年7月份之前发货,公司2020年1-7月、2021年1-7月、2022年1-7月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对应发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19年-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存货平均余额比例变动较小。2020年、2021年比例较前期下降,主要原因系存货增加, 2021年末在产品较期初增加6,536.87万元。公司2022年1-7月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需发货5,104.80吨,对应收入18,748.84万元,较上期将增加10,234.86万元。由于2021年新承接的订单较多,产品浇铸周期约为8个月左右,年末结存的在产品通常于次年7月份之前发货,因此公司2021年末在产品金额较期初增加具有合理性。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动态调整存货规模,确保公司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在产品结存均有在手订单对应,近3年变动趋势合理,存货与销售规模匹配。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同行业(铸造业务)可比公司存货跌价与存货余额占比情况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区间内,较同行业平均值相比略低,主要原因为宝鼎科技拉高了同行业平均值,宝鼎科技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较高的原因为库存商品金额占存货比例较高,达20%,库存商品跌价比例为14%。公司铸造业务库存商品金额占存货比例为3.98%,占比较小,整体存货周转率高,存货跌价准备比例低于同行业具有合理性,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于铸造业务毛利率下降,公司存货跌价准备2019-2021年逐年增加,变动趋势合理。

  (2)在产品存货跌价准备

  关于铸造业务,公司针对年末每项在产品所对应的销售订单,预计后续发生成本计算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本期铸造业务在手订单金额合计42,982.84万元,经测算,其中亏损合同在产品账面余额10,943.72万元,预计未来销售收入10,814.44万元,预计未来形成产成品还需投入成本727.30万元,以此测算亏损合同在产品可变现净值为10,087.14万元,与账面余额差额计提减值准备856.58万元,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关于燃气轮机业务,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专家对报告期末结存的燃气轮机进行评估,并出具《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减值测试涉及的该公司存货燃气轮机可变现净值资产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22】第186号),根据评估结果,未发现燃气轮机存在减值迹象。

  关于整机装备业务,为公司2020年新拓展项目,主要存货为本期采购的项目所需设备,库龄较短,该等项目公司预计未来盈利,不存在减值迹象。

  (3)产成品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针对年末每项产成品所对应的销售订单,预计后续发生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计算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本期铸造业务产成品在手订单金额合计2,160.87万元,经测算,其中亏损合同产成品账面余额672.83万元,预计未来销售收入459.26万元,预计未来销售还需投入0.40万元,以此测算亏损合同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为458.86万元,与账面余额差额计提减值准备213.97万元,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及评价与采购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测试关键控制点的执行情况,核查采购与付款循环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存货的入库、出库依据是否充分;

  2、获取在产品余额明细,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本期在产品增加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3、对存货产量与产能、非财务指标与财务指标、能源与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分析, 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各月的存货成本构成(料、工、费),评价本期存货变动的合理性;

  4、实施存货监盘程序,编制存货监盘报告,以确认期末存货所处状态及数量的真实性;

  5、获取公司在产品对应的相关合同或在手订单明细,抽样核查相关销售合同,并对公司未来预计成本进行复核,确定可变现净值计算的准确性,评价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

  6、对在产品(生产成本)计价进行测试,抽取并复核生产成本明细汇总表的正确性,将直接材料与材料耗用汇总表、直接工资总额与工资分配表、制造费用总额与制造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账项明细表核对一致,以确认在产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7、取得评估专家出具的燃气轮机评估报告,进行分析,判断燃气轮机无减值迹象的合理性;

  8、分析公司铸造业务中的存货及营业收入数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评价公司存货与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福鞍股份公司在产品增加具有合理性,存货与销售规模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问询函问题7:

  “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中应收其他客户和应收国有企业客户原值分别为7,678.73和9,777.52万元,1年以上账龄分别占比64.5%和52.16%。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其他客户和应收国有企业客户近3年前五大应收账款对象名称、是否关联方、金额、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2)结合经营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变化以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相关客户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应收其他客户和应收国有企业客户近3年前五大应收账款对象名称、是否关联方、金额、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

  1、应收国有企业客户前五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续表)

  ■

  (续表)

  ■

  注:上表中期后回款为截至2022年4月30日累计回款金额。

  以上客户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2、应收其他客户的前五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续表)

  ■

  (续表)

  ■

  注:上表中期后回款为截至2022年4月30日累计回款金额。

  除鞍山韩湖机械金属有限公司为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外,其他客户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3、相关客户信用政策情况

  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公司在综合考虑客户的业务规模、行业惯例等因素基础上,给予相关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对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政策。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公司应收国有企业客户主要为国有企业,主要由大型国企、央企组成,客户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历史未有损失情况发生,信用较高,但是回款情况主要以对方资金平衡为主,挂账后滚动付款,合同约定付款进度与对方实际回款情况存在一定差异。

  应收其他客户主要为公司常年合作客户,客户信用度较高。

  2021年末公司应收韩湖机械款项主要包括出租厂房和土地、销售废钢等材料。房租合同约定“每年的年初(1月31日前)支付年租金108.59万元,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或者电汇。”;材料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公司已与韩湖机械签订分期还款计划, 2022年度偿还50%,2023年6月末前偿还50%。

  2021年末公司应收鞍山天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环保”)款项主要为销售阀体组件,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支付10%的预付款,货到支付90%货款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公司已多次进行催收,天石环保已于2021年度签订分期还款计划,2024年末之前全部偿还。

  2021年末公司应收沈阳嘉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款项主要为销售中空轴、端盖端颈等铸件,合同约定“自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额50%的预付款。自卖方每批次发货后30日内,并收到发货货值100%的增值税发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发货货值的50%货款。”,202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954.45万元,2022年1-4月收回款项278.90万元,剩余675.55万元未回,剩余款项已进行催收,未来会继续合作。

  2021年末公司应收北京善水博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销售汽轮机部件,合同约定“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合同签订2周内支付20%预付款,货物发出两个月支付发出货值的75%;货物发出后的一年支付发出货值的剩余5%;在货物发出后根据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基本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回款,202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885.76万元, 2022年1-4月收回款项745.57万元,剩余140.19万元未回,回款进度84.17%。

  2021年末公司应收德阳广大东汽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为销售阀壳、压气机静叶持环上半等铸件,合同约定“定作物交至指定地点并经签收后,出据合法有效收款凭证办理结算。支付方式: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期限:有效收款凭证挂账90天后,开始滚动支付货款,滚动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货款的90%,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甲乙双方有在手合同时,质保金为剩余应付货款;甲乙双方无后续合同时,质保金返还期为定作物交货后1年)。” ,该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滚动付款,该客户为2021年新增客户,2021年度确认收入523.37万元(含税),2021年度回款48万元,2022年1-4月回款125.88万元,剩余349.49万元未回。

  综上,公司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情况,给予不同的信用期,并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

  4、相关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

  公司最近3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5名国有企业客户期后回款率分别为81.98%、63.25%、6.32%, 2021年末期后回款比例下降原因主要为收款期间较短及疫情影响所致。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5名国有企业客户期末余额自2019年以来逐年降低,下降比例为36.57%,其中,第一大客户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由8,481.21万元下降至3,996.98万元,下降比例53%,应收账款期后整体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应收其他客户期后回款率分别为73.54%、51.10%、22.08%,下降原因主要为收款期间较短及疫情影响所致。2021年末应收前5名其他客户期后回款率达到22.08%,其中北京善水博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期后回款84.17%,沈阳嘉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德阳广大东汽新材料有限公司期后回款近30%,韩湖机械和鞍山天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均已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客户还款意愿较强。

  (二)结合经营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变化以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相关客户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国有企业客户和其他客户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组合1为应收国有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组合;

  注2:组合2为应收国有企业客户+其他客户+海外客户组合。

  公司铸造业务(不含设计研究院)应收账款分为国有企业客户、海外企业客户、其他客户三个组合,可比公司未如此分类,但三家可比公司亦有境外收入,若是公司铸造业务按照可比公司分类,即应收账款包含国有企业客户、海外企业客户、其他客户,则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占比为58.59%,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为41.41%,与可比公司的比例无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经营结算方式和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账龄1年以上金额为10,051.97万元,账龄较长的客户主要为以下客户:

  单位:万元

  ■

  注:占比=各公司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应收国有企业客户和应收其他客户1年以上余额合计

  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组合主要为应收国有企业组合。这类企业的订单信用较好,但收款条件相对苛刻,付款审批流程繁琐,周期较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另一组合为应收其他公司组合。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内经济环境、市场经营环境受到不同程度冲击,客户资金紧张,公司给予客户回款宽限了一定期限并积极协商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公司已根据以上客户账龄及回款情况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从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公司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值,但公司已充分考虑了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值。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分析账龄分布情况,询问管理层账龄较长的原因;

  2、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对报告期内重要客户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资信情况,与获取的公司关联方清单对比,核查关联关系;

  3、对报告期内重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确认本期执行的合同、确认应收账款本期结算金额、回款金额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评价本期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4、对报告期内重要客户执行实地走访、视频访谈程序,核实其交易商业实质及合同执行情况及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5、获取近三年应收账款余额明细及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分析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近三年回款情况,检查有关合同结算的相关条款,核查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与同类客户相比是否一致;

  6、对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真实性进行核查,检查应收账款银行收款回单及交易对手和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7、对截至2022年4月30日客户期后回款进行检查,核对前五大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单据,分析期后回款金额的真实性;

  8、通过网上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比较,核查应收账款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应收其他客户和应收国有企业客户中近3年前五大应收账款单位除鞍山韩湖机械金属有限公司为福鞍股份公司的关联方外,其他客户与福鞍股份公司均无关联关系;相关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较长具有合理性。

  问询函问题8:

  “年报显示,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6,125.95万元,同比增长164.83% ,主要为预付工程款4,309.09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预付对象名称、是否关联方、金额及结算安排;(2)具体工程项目及预付工程款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预付对象名称、是否关联方、金额及结算安排

  1、主要预付工程款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款余额为4,309.09万元,均为子公司设计研究院为鞍钢股份炼铁总厂球团脱硫脱硝BOO总承包工程预付的工程款,主要预付工程款供应商(占预付工程款总额的比例为95.9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主要预付工程款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单位:万元

  ■

  综上,公司与除鞍山锅炉厂、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外的其他预付工程款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具体工程项目及预付工程款大幅增长的原因

  鞍钢股份炼铁总厂球团脱硫脱硝BOO总承包工程项目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设计研究院投资建设运行的BOO工程项目,随着鞍钢股份炼铁总厂球团脱硫脱硝BOO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的推进,本期预付工程款大幅增长,预付工程款主要系BOO工程项目预付款,属于公司合理的投资支出。相关款项对应货物除湖北思搏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交付外,均于2022年4月中旬交付并验收。

  综上,期末公司预付工程款大幅增长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本期预付工程款发生的背景、大幅增加的原因、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2、获取本期预付工程款明细,进行两期变动分析,复核账龄披露的准确性;

  3、核查大额预付工程款银行流水,检查交易对手与付款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4、获取预付工程款期后到货明细与期后到货签收单进行核查,了解预付工程款结转情况;

  5、对BOO工程项目执行远程视频监盘程序,查看相关预付工程款的期后到货情况;

  6、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对大额预付工程款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与获取的公司关联方清单对比,核查关联关系;

  7、对主要大额预付账款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函证交易额、余额信息;

  8、对大额预付账款供应商执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走访程序,了解采购及预付款项的合理性及用途,确认是否与福鞍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主要预付工程款供应商中鞍山锅炉厂有限公司、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为福鞍股份公司的关联方,其他供应商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期末预付工程款大幅增加具有合理性。

  问询函问题9:

  “年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46亿元,其中1.37亿元受限,包括担保、保函保证金存款及冻结资金等。请公司补充披露:(1)担保、保函保证金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业务、担保背景、担保对象名称、是否关联方等,并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担保;(2)新增存款冻结具体情况。”

  【公司回复】

  (一)担保、保函保证金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业务、担保背景、担保对象名称、是否关联方等,并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1、报告期末,公司受限货币资金1.37亿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1) 担保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本年度重新授信时双方协商增加部分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措施。抵押担保办理流程所需时间较长,为不影响整体授信业务流程,公司同意将子公司辽宁福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作为固定资金存放,临时抵消由于抵押办理过程对整体授信业务的影响。该部分资金已于2022年2月解除使用限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 保函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项目为设计研究院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给甲方的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设计研究院支付50%保证金,其余50%占用设计研究院在广发银行的授信额度。由广发银行向甲方开具保函或预付款保函,设计研究院为保函被担保人,各项目甲方为受益人,该事项中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二)新增存款冻结具体情况

  单位:元

  ■

  1、银行存款516,295.00元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8月7日,合肥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蓝环保”)与设计研究院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16万元,因设计研究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的货款,鑫蓝环保将设计研究院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截止起诉之日,设计研究院应付鑫蓝环保货款498,000.00元。

  2021年10月20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11民初17705号,冻结设计研究院兴业银行鞍山分行账户423010100100171396中银行存款516,295.00元。

  2022年1月4日,经双方和解,设计研究院支付了鑫蓝环保未付货款498,000.00元。2022年1月5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11民初17705号之三,准许鑫蓝环保撤回对设计研究院的起诉。截至目前,该笔银行存款已取消冻结。

  2、银行存款15,743.48元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设计研究院浦发银行铁岭分行账户银行存款15,743.48元,因设计研究院未及时对账被冻结,设计研究院已于2022年1月联系银行对账,截至目前,该笔银行存款已取消冻结。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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