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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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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湘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10,368,7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74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0,366,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7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9,485,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483,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5,529,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84,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李建湘(持股数量为53,974,624股)、李江(持股数量7,482,028股)、李清(持股数量5,670,970股)、宾建存(持股数量7,711,422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5,529,0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84,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李建湘(持股数量为53,974,624股)、李江(持股数量7,482,028股)、李清(持股数量5,670,970股)、宾建存(持股数量7,711,422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0,368,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84,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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