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股东: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或“徽商银行”)于2022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定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2022年6月9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左敦礼先生为徽商银行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详见本行官方网站日期为2022年6月9日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股东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交控”)提请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交控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普通股总股本约5.08%的股份,具备向召集人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提案所涉事项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因此召集人同意将上述提案列入本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本次增加的临时提案将作为第13项普通决议案,即“13.审议批准选举左敦礼先生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第13至16项特别决议案将重新编号为第14至17项特别决议案、第17至22项审阅议案将重新编号为第18至23项审阅议案。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均维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授权委托书请见本补充通知之附件。股东是否提交补充授权委托书不影响其已按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如股东已有效地委任了代表出席2021年度股东大会,但没有填写及寄回补充授权委托书,股东所委任的代表将有权就本补充通知中所增加的临时提案代表股东自行酌情投票。
特此公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内资股股东)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已质押股份数:
委托人已质押股份占持股数的比例: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本单位)作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召开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如无作出指示,则由受托人酌情决定投票。
投票指示:
序号 补充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附注1) (附注1) (附注1)
13 审议批准选举左敦礼先生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注:
1. 委托人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或填上委托人所持有的股份数目;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或填上委托人所持有的股份数目;如欲就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请在“弃权”栏内加上“√”或填上委托人所持的股份数目。
2. 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计算通过议案所需的大多数时包括该等“弃权”票。
3. 除另有明确指示外,受托人可就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补充通知所列之外而正式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的任何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计算通过议案所需的大多数时包括该等“弃权”票。
4. 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无须为本行股东。
5. 境内自然人股东签字;境内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6. 本补充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7. 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应于本次会议举行时间前24小时(即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前)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召开时间前24小时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倘由委托人根据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他人签署,则经由公证人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与本补充授权委托书一并送达。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