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6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12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03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年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年度对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低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低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通过直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9、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于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碳中和主题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债券市场的变化会影响到基金业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定期开放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并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对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4)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确认时,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合同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违约风险: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

  3)信用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4)其他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

  (6)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7)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代码:014721

  3、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年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年度对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低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时间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最短不低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具体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0、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8、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9、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5.00)/1.00=99,656.59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99,656.59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04%)=9,996.00元

  认购费用=10,000-9,996.00=4.00元

  认购份额=(9,996.00+3.00)/1.00=9,999.00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可得到9,999.00份基金份额。

  10、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见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6、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7、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五、退款

  1、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基金存款账户。由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名称(审计基金财产):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2、名称(募集资金验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0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