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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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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银转债”202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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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银转债”202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4日(周二)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6月15日(周三)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6月15日(周三)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发行的2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期债券”或“南银转债”),将于2022年6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南银转债。

  3、债券代码:113050。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可转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7月1日。

  7、发行规模:人民币200亿元。

  8、发行数量:20,000万张。

  9、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

  (2)转股起止日期: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7年6月14日;

  (3)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70%、第四年1.20%、第五年1.70%、第六年2.00%;

  (4)付息方式:

  ①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②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③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最新转股价格:人民币10.10元/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南银转债”转股价格将于2022年6月17日起调整为人民币9.64元/股)

  (6)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7)可转债信用评级:AAA。

  (8)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0、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付息为“南银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4日(周二)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6月15日(周三)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6月15日(周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付息金额为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联系人:杨成、许天宇

  联系电话:021-68801586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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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0.10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9.64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6月17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2号文)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200亿元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南银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南银转债”存续期限6年,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7年6月14日,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普通股分红派息,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46162元(含税),“南银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17起调整为人民币9.64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南银转债”的存续期内,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照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10,305,724,777股为基数,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46162元(含税),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及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南银转债”自2022年6月8日起至本次普通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6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普通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6月17日)恢复转股。“南银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17日起由人民币10.1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9.64元/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转股价格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1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009   证券简称: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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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6162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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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6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10,305,724,7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61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757,328,671.56元(四舍五入)。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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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BNP PARIBAS、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南京煤气有限公司、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546元(四舍五入)。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546元(四舍五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普通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6162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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