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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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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2-04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文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2022年6月2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4,558,505股,其中,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6,427,288股,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公司已回购股份为404,600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27,726,617股。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34人,代表股份240,539,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03%。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31人,代表股份44,151,0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219,965,4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1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20,574,0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现场或以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山东广大航空地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7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020%;反对13,76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59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0,384,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205%;反对13,766,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7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回避表决此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4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1609%;反对10,723,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2763%;弃权2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28%。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3,157,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992%;反对10,723,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872%;弃权2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36%。

  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回避表决此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636,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46%;反对7,288,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303%;弃权613,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1%。

  特别说明:

  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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