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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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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资管金麒麟悦享添利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6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根据本管理人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的《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证资管金麒麟悦享添利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兴证资管金麒麟悦享添利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由原“兴证资管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而来,“兴证资管金麒麟悦享添利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自2022年5月31日起每个工作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不设定30天滚动运作期。

  根据兴证资管金麒麟悦享添利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运作期内A类、C类份额不办理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份A类、C类份额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A类、C类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为红利再投资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A类、C类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笔A类、C类份额红利再投资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红利再投资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自该笔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当日,下同)的第30天(如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下同),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自该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当日,下同)的第30×2天(如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下同),以此类推;每份A类、C类份额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自该笔红利再投资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下同)的第30天(如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下同),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自该笔红利再投资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下同)的第30×2天(如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下同),以此类推。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节假日安排为准。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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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M 为申购金额

  注:(1)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A类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者在申购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等。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含红利再投资份额,下同)的赎回费率如下:

  ■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B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担,在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

  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设定 30 天的滚动运作期,对于每份A类、C类份额,集合计划管理人仅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该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每个运作期到期日,A类、C类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等。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 A 类、C类份额的直销机构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 A 类、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和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名录。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集合计划A类、C类份额打开申购首日(即2022年6月13日)的份额净值为1.0000元,并以此为准进行当日份额计算确认。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B类份额、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2本集合计划下设A、B、C三类份额,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自2022年5月31日起每个工作日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兴证资管金麒麟悦享添利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金麒麟悦享添利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7.3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7.4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计划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敬请通过本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2-3)或网站(http://www.ixzzcgl.com/)查询相关事宜。

  7.5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7.6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7.7风险提示:本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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