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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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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2-024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公告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十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招标项目编号:0711-22OTL06022007)”,公示期为3日。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下属相关省级公司预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18568.27526万元。公司相关预中标情况提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十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招标项目编号:0711-22OTL06022007)”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委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中标公示媒体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招标人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其他详细内容请查看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ecp.sgcc.com.cn)。

  二、中标公示主要内容

  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公司本次预计中标共4个包,合计金额为18568.27526万元,分别为国网山东电力公司5525.2028万元(A级单项智能电表)、国网福建电力公司4901.44541万元(A级单项智能电表)、国网北京电力公司3487.82636万元(B级三项智能电能表)、国网湖北电力公司4653.792万元((A级单项智能电表)。

  三、中标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述预中标项目金额(除税后)约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年度营业收入的8.06%,上述中标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四、中标项目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代理机构发给本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是否收到公示中相关中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中标的有关事项待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另行通告;同时由于合同期限未确定,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2-023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2,210,1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442,02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1-85231911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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