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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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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37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的涉案金额:原告主张要求公司退回的货款金额合计约5亿元。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2021)苏0104民初11417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1419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1420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776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司就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锦”)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2021年8月、12月,公司陆续收到秦淮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汇鸿中锦因与公司合同纠纷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秦淮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21)苏0104民初11417号、11419号、11420号、1776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7号)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

  二、本次诉讼裁定基本情况

  根据秦淮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104民初11417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1419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1420号之二以及(2021)苏0104民初17765号之二,秦淮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案涉合同系由犯罪嫌疑人操纵订立,案涉交易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汇鸿中锦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汇鸿中锦的起诉已被驳回,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上诉期满后向秦淮法院申请解除该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司名下的约5亿元银行存款进行解冻。公司将继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104民初11417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1419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1420号之二、(2021)苏0104民初17765号之二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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