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67万元至428.50万元。2022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更正为-5,611.18万元至-3,740.78万元。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75.6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提及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按照监管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于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同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相关的业务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