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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0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8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委托出席董事 1 名(独立董事张洋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星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4名(董事王荣先生、董事张乐先生、独立董事刘星先生、独立董事张璐女士)。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茂顺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162,68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00万股调整为1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94万股调整为131.6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6万股调整为8.4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6.78元/股调整为11.6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作为激励计划参与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2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1.81元/股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4.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作为激励计划参与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将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作为激励计划参与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作为激励计划参与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经考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有20,317股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此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作为激励计划参与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活动实施情况及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拟减少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会议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根据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实施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实施情况,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227,753,400元变更为229,091,08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会议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变更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会议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2年6月21日(周二)15: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场会议地点为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 A 区 10 号楼一楼会议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年度股东大会的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8)。

  会议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1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1、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7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以总股本162,68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100×(1+0.4)=140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1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数量由94万股调整为131.6万股;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数量由6万股调整为8.4万股。

  (2)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1+n) =(16.78-0.5)÷(1+0.4)≈11.63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首次授予)由16.78元/股调整为11.63元/股。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方案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预留授予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2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2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1.81元/股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6月2日作为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按11.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4.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7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布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并以授予价格11.8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4.2万股限制性股票。

  3、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1.8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4.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2日。

  2、预留授予数量:4.2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81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3.61元的50%即11.81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3.61元的50%即11.8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参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2025年考核目标保持一致,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组织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被激励对象所在组织绩效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核得分。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完成当年核心业绩指标考核即为合格100%,未完成则是不合格为0,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指标,即每一年度年初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安排下达的核心预算指标;对职能与平台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为支持战略实现的核心管理指标,绩效指标重点体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

  注:上述“组织”系指新大正集团下属的一级部门,即业务单元、职能中心等部门。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该1名激励对象4.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分摊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综合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率,进而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成本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预留授予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3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03,38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完成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全部5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为2021年5月31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5月30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对激励对象经考核后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03,38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表股份数量均为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数据;

  2、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20,317股将进行回购注销。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1年4月30日,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053,000股调整为1,579,500股,授予价格由26.92元/股调整为17.58元/股。

  期间,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4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7人调整至1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79,500股调整为1,485,000股。

  2022年5月31日,公司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485,000股调整为2,079,000股,回购价格由17.58元/股调整为12.2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该调整自2022年度执行,不影响本次考核。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603,383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603,383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股份登记及股份注销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全部5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结果,公司拟回购注销14,51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总股本162,68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Q=Q0×(1+n)=14,512×(1+0.4)≈20,317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12股调整为20,317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1+n)=(17.58-0.5)÷(1+0.4)=12.20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7.58元/股调整为12.20元/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事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股份登记及股份注销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的相关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组织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组织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按同比例得分,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根据考核结果,上述5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317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数量由14,512股调整为20,317股,回购价格由17.58元/股调整为12.20元/股。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如下:

  Q=Q0×(1+n)=14,512×(1+0.4)≈20,317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12股调整为20,317股。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1+n)=(17.58-0.5)÷(1+0.4)=12.20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7.58元/股调整为12.20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约为24.79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将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前,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义务。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03,383股已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同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358,000股已完成登记。结合前述情况,届时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第一期组织绩效考核结果未达“优秀”,无法全部解锁,公司拟对此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317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2.20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股份登记及股份注销等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6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2年6月2日,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结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应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317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1,35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完成登记。届时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预计公司总股本将由229,111,400股变更为229,091,083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229,111,400元变更为229,091,083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1-1#

  2.申报时间: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20日9:00-17:00

  3.联系人:翁家林

  4.联系电话:023-63809676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7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拟减少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

  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18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940,000股限制性股票,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的股票数量调整为1,316,000股;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2日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42,000股限制性股票。据此,公司总股本由227,753,400股增加至229,111,4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27,753,400元增加至229,111,400元;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组织绩效考核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对应的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317股,公司总股本由229,111,400股减少至229,091,08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29,111,400元减少至229,091,083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增加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上述经营范围最终均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6月21日15:30开始;

  2、网络投票: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9:15-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6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3、以上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可通过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且必须于2022年6月16日(星期四)17:0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时间:2022年6月16日(星期四)9:00-12:00、14:00-17:00。

  6、登记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7、联系方式:

  联系人:翁家林、王骁

  联系电话:023-63809676

  联系传真:023-63601010

  联系邮箱:ndz@dzwy.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400042

  8、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的费用自理,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20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并出示有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七、相关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68”,投票简称为“大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6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项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名称(盖章或签字):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及股份性质:

  受托人名称(签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人股东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49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8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监事1名(监事许翔先生)。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彭波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该1名激励对象4.2万股限制性股票。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对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603,383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益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第一期组织绩效考核结果未达“优秀”,无法全部解锁,公司拟对此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317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2.20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活动实施情况及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拟减少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根据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实施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实施情况,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227,753,400元变更为229,091,083元。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变更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盖章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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