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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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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2019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

  适用期间: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

  政策简述: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上牌的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车辆补贴标准。

  同时规定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2020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及《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

  政策简述: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件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客车,按照财建〔2020〕86号文件补贴标准执行。

  同时规定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2021年适用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

  适用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推动公共交通等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2022年适用政策:《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

  适用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简述: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综上所述,2016-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逐年退坡,且幅度逐年加大。中植一客于2016年开始由生产传统客车转变为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并在2016-2017年补贴政策利好的情况下取得较大的发展,分别销售新能源车辆2475辆、2272辆。自2018年起,新能源补贴技术指标提高、单车补贴标准持续下降,同时受运营满2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的政策影响,中植一客无法及时收回补贴款,同时销量受较大影响,导致2018年和2019年订单明显缩水,新能源车辆销量分别为277辆和9辆。补贴政策的持续退坡(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的压力下,中植一客尝试将业务重心转移,发展氢燃料电池客车,减少对补贴的依赖,并于2020年完成了大同公交300辆订单的交付,全年完成新能源汽车销量315辆,2021年完成新能源车辆销售44台,并成功中标成都公交825台订单。

  (3)报告期末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及相关补贴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最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满足2万公里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款。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满足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525辆,对应国补6,138.18万元,地补188.18万元。另外中植一客2021年底确定了成都公交825辆订单中标,标的金额9.76亿元,并于2022年初签订销售合同,截至年报披露日已交付400辆。待以上车辆正常运行并满足申报条件后,即可达到申报条件中对申报车辆数量的要求,公司将可按程序申报补贴。故已满足申报条件及公司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国地补贴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补贴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收国地补贴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交易背景、款项形成时间、关联关系、核销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催收措施(如有)。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情况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①报告期内公司对长期挂账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梳理,经查询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合肥明雪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怡龙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富强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已注销,预计其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经公司会议审批后核销相关款项。

  ②报告期内中植一客与中植新能源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故在与中植新能源完成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后,公司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并转销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具体详见上述问题(四)的回复。

  ③报告期内,为改善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的资产负债结构,满足其长远发展需要,中植一客对前期销售车辆应收款通过诉讼方式开展了清收措施,以便用于支付中植一客部分前期未付的供应商款项。本次中植一客处置的债权账龄均超过4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达50%,坏账风险较大,价值已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中植一客也面临供应商诉讼要求支付货款。以此为背景,公司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将部分债务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形式予以解决。在保证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中植一客与供应商协商一致,中植一客按以上应收款账面价值抵付欠款;完成债权转让后,中植一客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及对应的应付账款,并转销原计提的坏账准备,以上债权债务转让(不含国补转让)均未产生转让损益,其中较大金额转让的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债权债务转让事项涉及的客户及供应商工商信息如下:

  ■

  由上表可知,以上客户及供应商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均为中植一客业务活动过程中的正常交易双方。 

  (2)相关会计处理

  ①公司核销上述应收账款不影响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②报告期内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持有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17,829.97万元转让给中植新能源,并冲抵中植新能源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产生处置收益101.61万元,具体详见上述问题(四)的回复,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贷:投资收益

  ③公司转让上述应收账款并转销对应的坏账准备不影响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应收款项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对于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及账龄分析,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对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复核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做出评估的依据;

  (4)获取了家电制冷配件板块和新能源汽车板块的应收账款明细,关注了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变动情况,抽查了大额合同、签收单等原始资料,并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和本期发生额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

  (5)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未来收款计划、客户的信用历史、背景、经营情况及还款意愿以及对款项可回收性的判断;

  (6)对公司客户工商信息进行查询,了解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诉讼情况、抵押质押情况等;

  (7)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余额进行关注,实施了检查、发函等程序核查了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结合期后回款检查,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9)检查公司已上牌车辆的行驶记录;查询并与管理层讨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最新政策及行业对最新政策的解读;查询当地政府关于新能源资金管理的政策和拨付文件;

  (10)关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比对了同行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复核了公司坏账计提金额;

  (11)了解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政策,并对应收国补金额进行测算,对已收到的补贴款进行查验,对新能源政策补贴款坏账计提金额进行复核。

  (12)获取并检查债权转让协议,并对债权转让事项进行函证及电话访谈,确认债权转让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13)检查公司应收账款核销审批流程。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大额转回应收国地补贴的依据充分,存在可靠的外部证据,与当初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2)已满足申报条件及公司预计将满足申报条件的车辆相关补贴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末应收国地补贴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销及转销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问题(六):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账面余额3,566.23万元,本期新增274,736.73万元,本期终止确认275,790.68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内容及产生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公司回复: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管理层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系用于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确认依据,主要基于公司管理层对持有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于资产负债日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

  公司期末应收款项融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公司对银行承兑票据组合未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2、列示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方式、交易对手方名称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账面余额及已计提减值准备等,并进一步说明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中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主要为家电板块日常销售业务过程中从下游客户取得。公司取得后除用于背书转让支付供应商货款外,部分直接用于贴现以支付需现金采购的材料款及日常经营所需。

  公司报告期内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金额为275,790.68万元,其中背书金额为197,484.74万元,到期收回金额为628.43万元,贴现金额为77,677.51万元,具体如下:

  (1)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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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情况:

  单位:万元

  ■

  (3)公司2021年度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情况:单位:万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均为大型商业银行、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公司综合考虑信用风险、逾期未付风险等,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无追索贴现及到期收回时予以终止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贴现及到期收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应收票据管理意图,分析判断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分类的准确性;

  (2)获取应收票据备查簿,监盘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有关内容核对;

  (3)抽查部分记账凭证、票据及背书记录、票据签收单据、银行回单等资料,了解上述交易发生的背景,评估合理性;并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核查应收票据出票人、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检查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兑付风险、减值迹象;

  (5)取得应收票据明细,分析和了解承兑人经营情况、资信等情况及历史票据违约情况;

  (6)检查应收票据期后到期兑付、背书转让情况,复核公司关于应收票据可收回性的评估判断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中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七):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14亿元,其中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账面余额1,729.50万元,大部分账龄在3年以上。

  请你公司说明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单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性质、交易背景、具体内容、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或者为你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说明该款项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结合账龄、债务人实际履约能力、预计收回可能性等,说明计提比例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暂付款的具体内容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东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账面余额1,729.49万元,该款项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淳安康盛毛细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采购电解铜产生。 东岱公司通过招投标流程进入公司供应商名录,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于2014年开始开展电解铜采购业务,采购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毛细管公司合计向东岱公司支付采购款44,108.90万元用于购买电解铜,东岱公司合计交付电解铜42,361.02万元,剩余1,747.88万元电解铜未交付至公司。2018年11月16日东岱公司退还毛细管公司电解铜采购款100.00万元,2019年3月通过三方转账增加其应收款85.37万元,2021年收到法院执行款3.76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毛细管公司应收东岱公司1,729.49万元,相关款项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暂付款余额为预付货款性质。

  公司与东岱公司及股东无关联关系,东岱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

  2018年12月,毛细管公司与东岱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东岱公司、林向阳(实控人)、曹丽云(实控人之妻)、曹丽惠分别于2019年12月底前共同归还130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共同还清全部欠款700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清,债权人有权就全部欠款主张权利,并就欠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签订还款协议后,东岱公司仅偿还了100万元,因东岱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协议的内容,经多次沟通后无效,毛细管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名下的财产。2019年12月27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19)浙01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价值200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名下的财产。

  2020年5月11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20)浙012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返还毛细管公司货款19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26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负担。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与毛细管公司均不服上述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浙012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浙01民终5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细管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下达(2021)浙0127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具体如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林向阳、曹丽云名下位于康盛路221、223号06室店面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120,000.00元,毛细管公司受偿案款37,562.44元,暂未发现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法院对毛细管公司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予以告知,毛细管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后东岱公司、林向阳、曹丽云、曹丽惠无可执行的财产,因此截止目前东岱公司欠公司剩余款项未收回。

  3、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东岱公司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综上所述,经法院判决裁定并强制执行后,东岱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人无相关的还款能力,公司预计款项无收回的可能性,故对上述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充分、合理。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与东岱公司业务情况;

  (2)获取并检查公司与东岱公司业务往来的采购合同、银行支付凭证、采购入库单、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3)获取并检查公司与东岱公司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结算、还款协议;

  (4)对东岱公司执行函证程序;

  (5)获取并查阅诉讼资料、法院判决书及裁判书;

  (6)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准确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东岱公司应收暂付款系因电解铜采购业务产生,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或者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

  问题(八):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余额3.40亿元、同比增长14.27%,存货跌价准备余额4,241.66万元,同比下降27.54%。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441.32万元、847.25万元、1,702.34万元、250.76万元,较去年同期余额分别同比变动-32.91%、12.12%、-29.01%、-54.60%。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

  请你公司:

  1、结合存货的类型、用途、库龄,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期后发货销售情况,以及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可变现净值等情况,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说明

  公司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正常销售、使用的存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根据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对于存在呆滞、损毁等情况的存货根据其残值可收回金额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

  ①家电制冷配件板块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原材料期末计提跌价准备275.18万元,包括原材料呆滞品及损坏的材料一批,已完成公司报废流程审批,计提跌价准备273.63万元;存在少量明显价格下跌的材料,按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1.55万元。

  库存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976.00万元,包括呆滞品及残次品一批,已完成公司报废流程审批,计提跌价准备452.98万元;可正常销售的库存商品经测试,按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跌价准备523.02万元。

  发出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250.76万元,包括已发出尚未结算的发出商品经测试,按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确定可变现净值计提跌价准备233.69万元;超过结算期但无法结算的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17.07万元。

  ②新能源汽车板块存货跌价计提情况

  原材料期末计提跌价准备1,166.14万元,系子公司中植一客原材料呆滞品一批,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指标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变化,公司确定后续不再生产旧型号新能源汽车。经现场勘察,该批材料主要为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等,出现老化和技术指标不符合当期政策的情况,基本无可回收价值。

  在产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847.25万元,系中植一客2019年为成都公交备货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因受疫情影响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成都公交的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计划搁置,导致生产中断。经现场勘察,该批在产品主要为涂装阶段的车身,主要为钢结构框架,可回收价值较低,计提跌价准备847.25万元。

  库存商品期末计提跌价准备726.33万元,系中植一客期末结存的新能源汽车,主要为2016年至2020年生产的各类样车及未完成销售的少量库存车。该部分车辆已存放较长时间,已不属于当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车辆整体技术指标已无法满足当前的新能源汽车政策,且存在老化和损坏的情况,基本无销售价值。同时大多数车辆关键零部件技术指标已无法达到目前政策的要求,无法再次利用,可回收价值很小。公司组织各部门研究决定,对少量尚具有改造和收回价值的车辆,进行改造、拆解和回收,根据预计可回收利用的金额计算计提跌价准备,对于无回收利用价值的车辆,已向公司提起报废流程,并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合计计提跌价准备726.33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计提519.22万元,本期新增207.11万元。

  2、说明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合理性,对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1)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原因

  在产品跌价准备同比上升的原因主要系子公司中植一客2019年为成都公交备货生产的新能源公交车,因受疫情影响成都大运会延期举办,成都公交的新能源公交车更新计划搁置,导致生产中断。经现场勘察,该批在产品主要为涂装阶段的车身,主要为钢结构框架,可回收价值较低,本期根据可变现净值补提跌价准备91.56万元。

  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或领用以前年度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销所致。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为2,256.30万元。

  (2)委托加工物资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委托加工物资主要系钢带镀铜、铝板、冷轧卷。报告期末钢材、铝板不存在市场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况,经跌价测试不存在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况,因此无需对委托加工物资计提跌价准备。

  年审会计师回复: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存货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复核和重算;

  (3)对公司存货现场监盘和勘察,记录公司存在的呆滞、损毁和残次的存货;

  (4)向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了解公司存货的生产销售及对于库存存货的处置情况和未来市场预期;

  (5)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转销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结合期后销售或处置检查,评价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九):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余额1.33元,其中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预算金额8亿元,账面余额1.20亿元,同比增长15.15%,减值准备余额1,585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立项时间、预算金额、项目周期、实施该项目的目的和意义、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

  公司回复:

  中植一客成都新建厂区原计划用于商用车项目,于2017年7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年11月经四川省发展及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项目总投资225,509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1,59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3,919万元。”新建厂区项目周期为18个月,一期工程计划投入8亿元,因2017年公司尚未收购中植一客,不适用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已按照中植一客当时规定的内部决策流程执行。

  项目目的:在现有厂区年产3,000辆新能源商用车生产能力基础上,在成都市经济开发区新征土地,新老厂区统一规划,建设新厂区,使中植一客成为具有新能源商用车综合生产能力的现代化生产企业。

  项目意义:新厂区一方面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导入高附加值新产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扩充中植一客产品线;另一方面将大幅提升生产能力,实现将中植一客建成新能源商用车生产基地的战略目标,为中植一客高速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以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2、结合中植一客持续亏损情况,说明对该项目持续增加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当初可研分析存在重大变化,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中植一客新厂区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中植一客新厂区建设2021年处于停工状态,期末账面余额12,046.85万元,较期初账面余额12,004.92万元增加了41.93万元,增长率0.35%,主要系收到前期预付款发票后入账增加,并未对该项目进行实质性投入。

  从2021年年底,公司持续获得成都及周边的公交订单,公司为完善及优化中植一客整车工艺路线,满足产品转型升级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及生产规模,同时建设专用车生产线等,促进中植一客持续发展,公司考虑重启上述项目建设,避免造成前期投资的浪费。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后续启动建设,不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且对于上市公司后期加强与政府合作、争取订单、产品转型、工艺及生产规模提升等各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3、公司对该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测算过程,具体参数,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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