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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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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5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樊晓宏、程锦、赵婷婷、赵明健及常伟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唐开健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作为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便于该募投项目有效推进,降低其资产负债率,董事会同意公司拟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5.48亿元对子公司鑫铂光伏进行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2、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与天长市人民政府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建设该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李杰、陈未荣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核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李杰、陈未荣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李杰、陈未荣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部分有关事项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现由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拟定于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5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5月2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至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培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作为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便于该募投项目有效推进,降低其资产负债率,监事会同意公司拟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5.48亿元对子公司鑫铂光伏进行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拟与天长市人民政府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建设该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并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核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5.48亿元(人民币)向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进行增资,其中1.12亿元计入注册资本,4.36亿元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交易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28,089股,发行价格4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79,999,960.50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909,121.8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12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鑫铂光伏为“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公司拟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5.48亿元对子公司鑫铂光伏进行增资,其中1.12亿元计入注册资本,4.36亿元计入资本公积,以便其实施该募投项目。增资完成后,鑫铂光伏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0元,公司仍持有鑫铂光伏100%股权。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8NAP3Q7L

  (3)注册资本:6,800万元人民币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0日

  (6)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住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9)股东情况:鑫铂股份持股100%

  (10)鑫铂光伏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鑫铂光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鑫铂光伏进行增资,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5.48亿元对子公司鑫铂光伏进行增资。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为便于募投项目有效推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拟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5.48亿元对子公司鑫铂光伏进行增资。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是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而执行的必要措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5.48亿元对子公司鑫铂光伏进行增资。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鑫铂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系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而执行的必要措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募投项目实施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

  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拟与天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或“协议”),就公司在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项目达成一致,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10亿元,在项目用地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1年内建成投产,用地面积约268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10万吨新能源汽车铝部件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3、本次签订的《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投资协议书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公司能否竞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名称:天长市人民政府

  2、地址: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

  3、负责人:杜永冰

  4、与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5、截至公告披露日,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天长市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定)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5、注册地址: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一路(暂定)

  6、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铝部件及其他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涉及许可和资质的,凭有效许可证件和资质经营)

  7、股东及持股比例: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8、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上述信息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四、投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天长市人民政府

  乙方: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法人: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定)。

  3、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

  4、项目地址及用地:拟建在天长市的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用地面积约268亩。

  5、建设期限:项目用地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1年内建成投产。

  (三)项目用地

  1、用地总面积268亩左右(根据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所征用地位于经十五路以东、纬一路以南、经十四路以西、纬二路以北,后退红线主干道5m、次干道3m,由乙方代征。

  2、用地性质及年限:项目用地使用类型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用地价格:乙方拟征用地履行招、拍、挂程序,待乙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招、拍、挂价格为结算价格。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厂房主体封顶后,甲方给予乙方在基础设施等方面一定的奖励。

  (2)设备投资补贴。甲方给予乙方项目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实际投资金额的20%,设备投资每达5,000万元时补贴一次,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补贴到位。

  (3)企业贡献奖励。乙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年税收在10万元/亩以上的,按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60%进行奖励;年税收在15万元/亩以上的,按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80%进行奖励,期限6年(2024年-2030年)。

  (4)金融扶持。甲方协助乙方项目融资,对乙方实际发生用于本项目的金融借款给予利息补贴,标准为按期末当月公布的1年期LPR给予贴息,补贴利息的总额度按贷款本金3亿元计算,贴息期限为开始享受贴息年度起连续3年。

  (5)人才政策。对于乙方高管个人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进行全额奖励,期限5年。

  (6)帮办服务。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环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在开工前提供“六通一平”(道路、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给排水、场地平整)的建设条件。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产品工艺要求设计建设平面和立面效果图,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经市规委会通过后,乙方方可施工建设。

  (2)非乙方原因除外,乙方所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甲方按照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乙方所用土地闲置满2年的,甲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3)土地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土地享有优先使用权。

  (4)乙方不得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违反规划建造别墅、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事宜无法执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并附当地公证机关关于是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公告规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依法收回土地。

  2、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甲方依法收回土地。

  3、乙方未经甲方审定规划建设方案自行开工建设,或擅自改变审定后的规划建设方案施工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或采取相关措施。

  4、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八)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授权委托滁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五、投资协议书签订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签订《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投资投资协议书》,投资建设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建设该项目建设,主要为了突破现有生产瓶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扩大规模效应,增强公司议价能力。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以铝产业转型升级、铝型材产业链的延伸与价值提升和业务布局的战略方向。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存在的风险

  (1)履约风险:投资协议书仅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约定,具体投资项目尚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核批准,投资协议书能否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期执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尚需协议各方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政策风险:如果产生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政策改变、政府行政命令限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等情形,可能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按照原有的成本、市场环境或条件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公司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

  (3)管理风险:本项目将通过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暂定)具体实施和运营,且项目本身的建设周期紧、要求高,可能会面临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方面的风险。为此,公司将继续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项目的稳健发展。

  (4)资金风险: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资金总额较大,远高于目前公司的账面货币资金水平。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及公司融资,虽然公司当前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但是受政策因素、金融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如资金不能及时筹措到位,后续的协议履行和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协议书的签订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方面的重大变化;

  (2)投资协议书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均为预估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或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8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提案编码如下:

  ■

  上述议案1-3分别由公司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4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第2、3、4项议案,关联股东李杰、陈未荣需回避表决。

  上述第2、3、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经出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函请于2022年6月14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2022年6月13日(星期一)、2022年6月14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14:0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8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239304,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必须出示原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不接受电话登记。

  5、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海涛

  邮箱:xbzqb@xinbogf.com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传真:0550-7867689

  通讯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8楼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附件1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3038

  2、投票简称:鑫铂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说明:

  1、请在表决票中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在相应栏中划“√”,否则,视为无效票;多选无效;涂改无效。

  2、对于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3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赵婷婷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赵婷婷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名称: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2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 股票简称:鑫铂股份

  1.4 股票代码:003038

  1.5 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1.6 董事会秘书:张海涛

  1.7 联系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 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

  1.8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1.9 联系传真:0550-7867689

  1.10 电子信箱:xbzqb@xinbogf.com

  1.11 邮政编码:239399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本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婷婷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婷婷女士, 198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 2004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就职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项目经理; 2011 年 2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于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审计督察总监; 2011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营业部财务负责人兼机构业务总监; 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合肥虹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6月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广场802室

  收件人:赵婷婷

  邮编:230031

  联系电话:0551-65193585

  传真:0551-6519358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赵婷婷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婷婷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二年五月

  声明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96.13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2.50万股的2.32%,其中首次授予236.90万股,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2.50万股的1.86%,预留59.23万股,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2.50万股的0.46%。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34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9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通过自筹方式获取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给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

  3、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与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96.13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2.50万股的2.32%,其中首次授予236.90万股,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2.50万股的1.86%,预留59.23万股,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2.50万股的0.4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顾群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3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3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激励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期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68元的50.00%,为每股24.3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6.74元的50.00%,为每股23.37元。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根据对未来行业、经济形势的判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应当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扩张速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部分,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0%、170%、260%。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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