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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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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ST佳通     公告编号:临2022-041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莆田悦华酒店(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北路延寿溪畔)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视频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怀靖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寿惠多女士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王振兵先生列席本次会议,总经理方成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因疫情防控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委派曹元律师、贺璐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6、7、8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1,070,000 股,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该三项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元、贺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ST佳通                 编号:临2022-042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司在近一个月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0家,其持股总数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比例为0%,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目前,本公司未能进行股改的原因是: 尚无确定的股改方案。

  目前,尚未书面同意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有 69家,其未明确同意股改的主要原因是:尚无确定的股改方案。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尚未与保荐机构签定股改保荐合同。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2.2.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ST佳通                  编号:临2022-043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轮胎”或“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认为佳通轮胎按照规范和指引建立并实施了企业内部控制,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佳通轮胎在未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与关联方进行了该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上述情况导致佳通轮胎的关联交易授权与批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董事会从既减少关联交易、又尽量避免因经营模式的调整给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佳通”)增加成本和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从2021年开始,国内采购由原本通过关联方采购逐步改由福建佳通直接采购。从 2022 年开始,国外关联采购也将会逐步改由福建佳通直接采购,从而继续推进降低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努力就降低其余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持续进行探索。在没有完善的替代和解决方案之前,若停止关联交易,会引发福建佳通业务受损并导致严重亏损,可能无法持续经营,不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继续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并在继续加强与股东沟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目前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4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2022年5月27日

  致: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通轮胎”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佳通轮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佳通轮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暨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佳通轮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所律师得到佳通轮胎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依赖佳通轮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佳通轮胎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13点30分于莆田悦华酒店(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北路延寿溪畔)召开,同时,佳通轮胎于2022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2年5月27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29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佳通轮胎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08名,代表股份数共计230,401,924股,占佳通轮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7.765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财务总监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另外,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2、 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

  7、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

  8、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9、 公司2021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10、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事宜

  上述第5项至第10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本所暨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第1项至第5项、第9项至第10项议案,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等议案均获通过。

  第6项至第8项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意该项议案的表决权数未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该等议案均未获通过。

  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齐轩霆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曹元律师         贺璐律师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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