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13,951.18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为17,765.90万元,扣除原因主要为新能源商水项目、郯城项目、府谷项目经造价师审核,部分施工及设备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1)请公司按合同补充说明获取新能源业务订单的方式、过程,是否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方式获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公司项目开发能力及直接或者间接来自关联方项目的情况(如适用),说明公司项目获取是否过度依赖关联方,相关关联方是否在上市公司任职,是否在或者拟在上市公司体外从事同类或者竞争性业务,并重点分析公司获取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等,并审慎判断说明公司未纳入扣除范围的新能源项目是否具备稳定业务模式,以及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的完整性。
公司回复:
一、公司本年收入确认的重要新能源项目获取订单方式等情况如下::
■
二、公司业务开发的关联方依赖、同业竞争等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项目确认的收入情况分别为:枞阳项目8276.24万元,灵丘项目1403.53万元,府谷项目3085.30万元,三个项目收入合计金额为12765.07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41.24%,从收入占比的角度来说,公司并未对关联方形成过度依赖,此外,虽然该项目因关联交易而获取,但公司团队人员在项目开发前期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公司团队已经具备独立开发项目的能力,项目的获取不存在过度依赖关联方的情形。作为公司关联方,大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控股”)已委派董事(张良、席宁)及监事(王元康)到公司任职,大有控股的相关情况如下:
1、大有控股成立于2019年11月29日,以进行新能源产业投资为目的而设立,为发展新能源业务,大有控股组建了相关业务团队,团队人员包括项目开发和工程履约,工程履约人员占多数。
2、大有控股于2020年4月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公司后,其拟以公司作为新能源产业投资的平台公司,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规避同业竞争并考虑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大有控股于2021年开始陆续将其组建的业务团队转移至公司,推动公司着手发展新能源开发及工程履约业务。截止目前,大有控股已经没有新能源开发相关业务人员,因此,从人员构成情况来说,大有控股与公司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3、2021年大有控股进行了两笔新能源投资业务,分别为安徽枞阳项目和山西灵丘项目,其以收购的方式参与新能源开发业务,而公司是联合央企、国企等企业以项目申报的方式开发新能源业务,并带动工程履约、设备销售和电站运维业务,二者业务模式的不同决定双方不存在竞争性业务。
三、在获取项目的合理性及合规性方面。
公司已经组建了完整的业务团队,相关负责人均来自新能源央企或业内知名民营企业,具备在项目前期的辅助开发、业务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合同条款的判断及谈判等能力,在履约过程中对项目的管理能力,能够为公司独立获取项目并顺利履约提供有效的支持。具体理由为:
(一)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方式获取的项目为枞阳项目、灵丘项目
及府谷项目,其中,枞阳及灵丘项目在交易价格公允的前提下,经业主方推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府谷是通过与业主方协商后签订取得业务合同,府谷项目除承担建设工程,公司还提供包括项目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等,因此,业主优先考虑与公司签订了业务合同,且枞阳及灵丘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公司不存在围标、串标等违反《招投标法》的违法行为,因此,此三个项目的获取具备合理性、合规性。
(二)非关联交易项目中的商水项目系公司在项目前期协助业主方进行了辅助开发,包括协调土地征迁、土地证办理、项目施工手续办理等,后经业主方推荐与总包方经沟通协商后依据法律法规签订业务合同;郯城项目系前期协助业主方进行了辅助开发,包括协调土地征迁、临时征地等,后与业主方经协商、谈判后签订了业务合同,因此,以上两个项目的获取具备合理性、合规性。
四、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为将项目开发作为重点工作,注重在项目开发的前期为业主方(总包方)提供增值服务,并通过全面统筹项目开发前期的各项工作,做好项目收入成本预判,提高项目后续合作沟通过程的议价能力,以此推动工程履约、设备销售及电站运维业务的发展,该业务模式是依据公司目前的团队水平等资源条件确定的,经过近两年的业务发展情况得以证明其可支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公司具备可持续获取订单的能力。
五、公司认为,2021年未纳入扣除范围的新能源项目为已经具备稳定的业务模式,营业收入的扣除的金额也是完整的,理由如下:
(一)公司已经组建了完整的业务团队,在具体业务中,无论是项目开发、工程履约及电站运维业务,均具备完整、独立的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公司团队有能力独立的开拓、推进相关业务,并能够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管理,为公司经营创造效益。公司各业务团队人员情况如上述1(4)题答复中“项目核心工作人员情况表”
(二)公司自2020年开始开展新能源EPC工程业务,2021年以电站开发端为重点,工程履约、设备销售及电站运维业务均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公司新能源业务2020年营业收入11,648.04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30,953.54万元,2022年度正在实施的合同65,048.56万元,无论从新能源业务的范围还是从业务规模的角度来说,公司新能源项目开发、工程履约、设备销售及电站运维的业务模式已经成熟。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相关规定,管理层经审慎判断,暂将商水项目、郯城项目、府谷项目认定为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项目,扣除的理由是造价工程师从工程施工角度判断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管理层在未来期间,将继续推进整合服务以获得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并形成公司主要运营模式,同时,管理层也需要时间观察,我们推行的差异化服务以获取高于平均水平毛利的开发模式是否能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其余未扣除项目,公司的开发团队和履约团队有能力维持公司项目的持续开发及获取合理毛利,因此,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金额具备完整性。
(2)请公司逐一补充说明认定各项合同价格是否公允的判断过程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第三方造价工程师专业意见等,结合不同项目毛利率水平说明判断结果的合理性;结合未进行收入扣除的新能源项目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认定相关项目交易价格公允的合理性、充分性。
公司回复:
一、在合同价格的公允性方面
根据公司了解,新能源行业工程总包依据业务及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平均毛利率在10%-25%不等,公司获取项目后,在项目施工前期及施工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风机选型、机位点确定、征地协调、环评水保、现场施工及管理、分包外协工作组织及安排等。公司项目的毛利率符合行业的毛利率水平,价格是公允的,具体项目合同价格形成的情况如下:
(一)枞阳项目的整体毛利率为11.27%(其中,工程施工毛利率5.86%,材料采购毛利率13.63%),灵丘项目21年施工部分毛利率为9.7%。公司组建了较完整的业务团队后,自身已具备相应的开发、辅助开发和履约施工能力,对于该项目本身和各类情况都非常了解。所以大股东作为业主方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向总包方优先推荐了公司作为项目分包,之后经过总包方的评估和招投标比选,公司最终获得了以上项目。公司在上述项目前期对风机选型、机位点协调、项目履约团队搭建、分包外协组织等施行了相关工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项目施工规划要求指导、协调项目现场施工及征地协调,从而确保了整体施工周期和过程中的成本可控。此两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承担了工程质量责任、消除缺陷责任、竣工试验责任、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义务、工程接收责任等,并针对以上责任违约履行相关赔偿的责任。在塔筒和风机采购业务中,公司主要承担了技术性能、设备包装、设备运输、设备交货、交货期限、设备验收、质量保证、环境与安全保证、售后服务等责任。
(二)商水项目的整体毛利率为23.44%(工程毛利率为15.96%,设备采购32.98%),该项目前期接洽时我公司就利用公司团队在河南地区的优势,协调地方关系,协助项目开工手续办理、联系送出线路同步建设,承诺后期协助项目并网。尤其是利用地方关系积极协助了两个乡镇和7个村的征地协调,确保项目7月初具备了开工建设条件。在技术方面结合以往经验对项目风机、开关站设备选型、开关站综自系统优化给予了大量的成熟经验和建议,减少了投资,对风机基础的优化工作节省了大量成本。由于前期即介入了该项目的设计优化和整体施工的策划,且在河南地区有着更为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和分包选择,这些优势进一步降低了施工周期及工程成本。其次,该项目公司在2021年5月份完成了与业主方的谈判和合同条款的确认,6月末完成了下游厂商的谈判和合同条款的确认,其间国内原材量价格在5月达到了历史新高,而6月又快速的回落,(期间5月热卷指数(hcfi)最高6718点,螺纹钢指数(rbfi)最高6193点,6月热卷指数(hcfi)最低5056点,螺纹钢指数(rbfi)最低4808点)这对公司在本项目的采购业务毛利也形成了一定正向的推动。该项目施工合同对质量管理、工程变更与索赔、竣工验收与结算、保障与保险等方面约定了严格的条款,就公司项目施工质量保障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由此公司承担了工程质量责任、竣工试验责任、缺陷担保责任、消除缺陷责任等,并由此造成的违约承担赔偿责任。在塔筒采购业务中,公司主要承担了技术性能、设备包装、设备运输、设备交货、交货期限、设备验收、质量保证、环境与安全保证、售后服务等责任。
(三)府谷48MW风电项目的毛利率为17.98%,由于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毛利发生并不平均,所以该毛利率仅为阶段性的毛利率。经我公司履约部门预估,该项目整体毛利为16.94%。该项目公司除常规现场施工以外,前期即为业主方将该项目环评水保及林业协调工作等纳入主要工作范畴,公司组织履约团队对该事项做了充分评估,并在项目过程中就对所选风机、机位点、基础等做了有效协调,并结合环评水保工作为项目最大限度节省该项目相关成本做足了充分的准备和积极的工作。该项目在施工质量上从工程质量所包含的内容及确保工程质量须履行的检查程序、工程验收、施工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都进行了严格的约定。公司在其中承担了清除不合格工程责任、竣工试验责任、施工期运行修复责任、竣工清场责任、消除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等,以及由于上述违约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郯城项目截止2021年底工程施工的毛利率为15.93%,(未含垫资成本),该项目目前公司仅负责部分常规现场施工工作。后续相关业务增减项及整体毛利率会依据项目整体情况再进行相应调整。该项目在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等方面要求公司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及流程的监控工作,确保项目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项目自身实际情况的要求,公司承担了项目质量责任、缺陷担保责任等,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郯城项目塔筒采购截至报告期内尚未执行,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知识产权、产品包装、产品保险、交货及运输、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售后服务、提供备品备件及易耗品等责任。
(五)阜新100MW光伏项目的毛利率为-1.19%,毛利率为负值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该项目工期原定为2020年12月30日全容量并网发电,但是由业主供货的光伏组件到货滞后,于2021年12月初才全部到场,造成整个工程的工期后延,我公司管理成本因此增加。2、光伏区域部分征地问题,业主方解决缓慢,施工不能连续进行,人工和机械投入效率低下,造成施工成本增加。3、由于工期延长,原材料涨价,比如我方采购的箱逆变一体机价格上涨13.72%,增加了项目成本。4、该项目设计变更较多,集电线路图纸工程量增大,部分光伏区组件从405Wp变更为440Wp,桩基础随之更改,相关签证还没有给我方确认。
(六)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率及造价工程师机构的对总包合同价格调查意见如下:
单位:万元
■
注:造价工程师选取两大国有发电集团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为基础进行指标计算参考。
综上,公司认为,结合问题1(4)中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表,公司项目的毛利率符合行业的毛利率水平,价格是公允的。经造价师核对,公司商水项目、府谷项目及郯城项目的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在项目前期为业主方提供的辅助开发服务导致项目毛利率增加的业务方式是否可持续尚待进一步验证,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已经将该项目的营业收入予以扣除。
二、在未进行收入扣除的新能源项目中,枞阳项目、灵丘项目的业主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在业主的推荐下,公司参与总包单位的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合同,枞阳项目的毛利率为11.27%、灵丘项目的毛利率为9.7%,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水平和指标水平;公司采用“市场比价法”和“成本+合理利润法”两种方法自查是否存在关联方显失公允的情形,对于“市场比价法”,公司参考造价工程师对合同价合与指标文件的比价,未高于指标水平;对于“成本+合理利润法”参考同行业平均毛利率比较法,未高于参考毛利率水平;经两种比较办法,公司认为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符合市场定价法,未因关联方关系导致交易不公允。
(3)请结合各新能源项目中分包方承接的具体劳务工作、配备的人员数量,分析说明总包方将工程施工及设备销售业务分包给公司,公司再对外采购设备并分包劳务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并补充说明各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的行业经验、资金实力、人员结构等,结合前述回复分析说明相关方是否具备实际开发或承建上述项目的综合实力、风险应对能力,进一步判断相关项目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和过程。
公司回复:
一、公司各新能源工程履约项目的具体劳务工作见上述第1题(1)问答复内容,总包方将工程施工及设备销售业务分包给公司,公司再对外采购设备并分包劳务的原因如下:
(一)新能源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方式能够更加合理的保证项目各方利益最大化。即通过专业施工队伍能够保证资源成本的有效控制,对施工作业人员合理配置,施工机具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能够如期建成的同时,各方能够实现预期收益。因此,总包方向公司分包业务,公司再对外采购并分包劳务的业务方式是各方最大利益化选择的结果。
(二)新能源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方式能够降低项目施工风险,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建成。新能源行业尤其是风电工程汇集了风机吊装、电气安装和建筑施工等工程领域的各项工作,安全、优质地完成一个风电项目需要由外协单位完成相关协作工作,降低、分散项目施工风险的角度来说,普遍存在外协的情况。由于国内新能源行业迅速、持续的扩张,各电力企业新能源项目遍布全国,造成了底层施工队伍管理能力不足、专业性不强、执行规程规范意识淡薄及安全管控能力欠缺等缺陷。因此,新能源工程履约行业需要一支专业技术、成本控制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项目管理能力卓越的工程履约管理团队,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可有效的解决该行业中央企总包方与外协单位无法进行有效业务合作的问题,由此出现大型国央企承接EPC总包业务后,将项目对外分包的情况,公司承接项目后,委派专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指导相关外协单位劳务人员开展施工工作,避免外协单位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上述风险,把控项目施工质量和项目进度,也能够降低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自身管理压力。因此,总包方向公司分包业务,公司再对外采购并分包劳务的的业务方式是确保新能源项目能够顺利履约的有效方式。
(三)从公司工程履约实际情况来说,在项目进度、质量及安全等主体工作方面,公司借鉴国内新能源电力央企国企的管理模式,即在工程主要内容方面均由公司人员负责,与总包方签订相关合同时就项目施工质量等方面都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清除不合格工程责任、竣工试验责任、消除缺陷责任、质保责任、接收工程责任等,为确保项目依约定完成,公司在相关设备采购、外协单位选择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对相关方及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全面介入作业面的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在工程施工中不存在不负责任的恶意转包和无序分包行为。目前公司施工的项目均未发生因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总包方将工程施工及设备销售业务分包给公司,公司再对外采购设备并分包劳务具备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符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二、项目各主体的行业经验、资金实力、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各项目的总包方的行业经验、资金实力、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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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府谷项目、郯城项目及乌海项目公司直接与业主方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故未列示。
(二)公司各项目的业主方的行业经验、资金实力、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如下:
■
(三)分包方人员数量、行业经验等情况如下:
分包方人员结构配置、行业经验、资金实力等情况
■
三、结合上述表格,相关方实际开发或承建上述项目的综合实力及风险应对能力等情况如下:
(一)从公司履约项目的业主方的角度来说,各业主方已经取得相关项目的开发权,其作为项目业主方的法律形式完备,且在履约过程中未出现因业主方拖欠项目款,引起总包方拖欠公司项目款进而导致项目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情形,项目也未发生不可预期、无法抗拒及无法化解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认为业主方具备相应的开发实力及风险应对能力。
(二)从公司履约项目的总包方的角度来说,公司履约项目的总包方均为国内新能源行业央企,具备很强的综合实力,在项目阶段性工作收尾阶段,均对项目的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也为发生相关施工风险,因此,公司认为总包方具备相应的开发实力及风险应对能力。
(三)从商业合理性上来说,在新能源行业中,采用总分包业务模式的有中国能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主体,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是新能源行业国央企及民营企业普遍采取的业务合作模式。公司现有履约项目均是采用此种业务合作模式,且未发生项目履约过程中实质性违约、项目并网失败等情况,未发生无法应对的相关风险,因此,公司认为公司相关项目具备商业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会计师的核查过程
天龙光电公司本报告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17,170,709.83元,其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139,511,752.15元,营业收入扣除后的金额177,658,957.68元,针对营业收入扣除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有:
1、获得天龙光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明细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节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逐项进行比对,在项目组内部会议、质控会议讨论列报的适当性。
2、实施三级质控复核以确保应当扣除的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均已扣除。
3、项目组取得天龙光电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设文件,将天龙光电公司的施工收入与设备销售收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设文件中的概预算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
4、将天龙光电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的毛利率与市场公开行业信息进行比对,对于毛利率较明显高于市场行业信息或较明显低于市场行业信息的项目,询问管理层原因及合理性,通过项目踏勘、检查相关文件、访谈包括项目业主、总包方、分包方等核实原因及合理性,审慎评价是否涉及显失公允的交易或是否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
5、聘请第三方造价工程师机构对于天龙光电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价格与行业内造价指标进行调查评价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价第三方专家意见的合理性,对于专业意见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考虑是否涉及营业收入扣除。
6、项目组对天龙光电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合同及施工组织文件,包括进度结算文件、质量整改文件、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工作汇报文件、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报审表、项目管理制度文件、项目开工记录、项目并网验收记录(如适用)、材料进场验收单、设备运输、交付与开箱验收单、现场项目管理团队履历、保险关系、工作记录等,以核实其商业合理性。
7、聘请第三方造价工程师机构对于天龙光电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项目的合同情况、工程资料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并提示调查结果,问询造价工程师天龙光电公司的施工组织模式是否是行业内独有的还是普遍存在的,以判断其商业合理性。
8、与天龙光电公司的实控人股东、治理层、管理层讨论未来的业务规划,讨论企业是如何构建业务拓展能力、业务履约能力及核心竞争力,问询实控人股东是否仍存在同业竞争,原业务拓展团队及履约团队是否已全部转入到天龙光电公司并由天龙光电公司进行直接管理。问询管理层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开发负责人,检查其工作履历情况并评价其胜任能力。
二、会计师的核查结论
(一)我们认可天龙光电公司的新能源电站建筑安装施工业务在基本面上已具备稳定的业务模式的判断,但对于造价工程师评价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的项目,我们没有足够的观察期能够合理判断企业可以通过辅助开发等增值服务手段持续性的获得高于指标水平的合同价格的能力,因此对于此类项目,我们认可天龙光电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将商水项目、郯城项目、府谷项目列报于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并予以营业收入扣除的判断。
我们认可天龙光电公司除商水项目、郯城项目、府谷项目外,其他项目已具备稳定的业务模式的理由:
(1)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节营业收入扣除: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判断是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内容:该项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该项业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对该项业务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经验。”
通过我们对天龙光电公司执行的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探勘、聘请第三方造价工程师机构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检查合同及施工组织文件,聘请第三方造价工程师机构调查项目的合同情况、工程资料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并提示调查结果;访谈项目业主方、总包方、分包供应商;访谈治理层、管理层及项目履约人员;函证客户及供应商;复核项目收入成本核算;了解履约人员及市场开发人员职务履历及行业经验等核查程序。我们确定:天龙光电在新能源电站建安施工业务和运维业务中,具备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天龙光电公司有能力独立计算各施工和运维项目的成本费用和产生的收入;天龙光电公司各施工项目基本处于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总承包,我们确定天龙光电公司在施工项目过程对各项资源进行了重大整合,实现了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天龙光电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中,枞阳项目和灵丘项目同受大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占报告期内合并收入30.52%,商水项目占报告期内合并收入的31.93%,未见对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的重大依赖;天龙光电公司本期采购业务中,向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风机5,427.00元,占报告期内合并成本的19.78%,向洁绿重工有限公司采购塔筒2,662.24元,占报告期内合并成本的9.70%,向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塔筒1,327.44元,占报告期内合并成本的4.84%,未见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天龙光电公司在实施新能源建安施工过程中投入了资金、人力及平台管理,经我们了解开发部门与工程履约部门人员履历及施工现场走访,公司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天龙光电公司的新能源电站建安与运维业务至少满足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中关于稳定业务模式的判断要求。
(2)我们从时间与业务增长率的角度去判断天龙光电公司的是否具备稳定业务模式。天龙光电公司在营业收入扣除前,新能源电站建安施工业务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648.04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953.54万元,2022年度在手未完成施工合同65,048.56万元(含税),天龙光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2020年度、2021年度分别为7,342.14万元和17,765.90万元,我们没有稳定性的时间参数标准的参考指南,但我们至少观察到,天龙光电公司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以相对稳定的方式在开展同类型的业务。
(3)我们从市场开发角度去判断天龙光电公司是否具备稳定的业务模式。对于造价工程师评价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的项目,我们无法量化开发取得这些项目是由于提供了辅助开发等附加值服务起决定性作用、还是依赖于市场竞争能力以外的其他要素,因此我们认可天龙光电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予以营业收入扣除的判断,我们尚缺少足够的观察期来判断天龙光电公司是否能够持续性的取得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的项目。对于造价工程师评价合同价格低于指标水平的项目,如本问询函回复问题一、(四)4、所述,在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或不公平但公开的市场环境下,一般性的公司是否存在持续获得稳定业务的能力,我们未发现存在天龙光电公司无法逾越的行业政策壁垒、行业技术壁垒、资源壁垒,因此,我们认同天龙光电公司对于造价工程师评价合同价格低于指标水平的项目已具备稳定的业务模式的判断。
(二)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率、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毛利率、关联方关系及造价工程师机构的对总包合同价格调查意见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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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造价工程师选取两大国有发电集团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为基础进行指标计算参考。
由于新能源电站行业各上市公司的运营模式差异较大,存在着开发、建设、转让、运营、运维诸多模式组合,行业可比参考性有限,我们查找到4家形式较接近的上市公司:
单位:万元
■
从上表看出,天龙光电公司的平均毛利率为13.10%,与参考对象2021年度平均水平13.53%较为接近。其中,高于平均毛利率水平的项目有商水项目23.44%,府谷项目17.98%、郯城项目15.93%,经造价工程师意见,以上三个项目,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因此,我们推论合同价格可能是毛利率较高的比较重要内在动因之一;对于以上三个项目,我们认可天龙光电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予以营业收入扣除的判断,我们尚缺少足够的观察期来判断天龙光电公司是否能有足够稳定的模式来持续获得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的新能源电站建设项目。
对于公允性的判断:①我们从造价工程师对合同价格意见角度出发来判断公允性,存在商水项目、府谷项目、郯城项目合同价格高于指标水平,我们通过走访项目现场、访谈业主、总包、分包商、获取业主声明及会议纪要、与第三方专家进行沟通、检查完工工程结算文件等方式,了解到这三个项目都不同程序的提供了协调土地征迁及证照办理、协助环水保验收等辅助开发服务,构成了相对独特的竞争优势与增值服务,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观察期来评价这种辅助开发模式的持续性,但经执行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以上三个项目显失公允。②我们从毛利率的角度出发来判断公允性,存在商水项目、府谷项目、郯城项目高于参考毛利率水平,同第①点原因,三个项目均存在辅助开发服务,我们未发现以上三个项目显失公允。③我们从关联方角度出发来判断公允性,存在枞阳项目、灵丘项目、府谷项目。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通常采用的是“市场比价法”和“成本+合理利润法”,对于“市场比价法”,由于建设工程缺乏活跃公开市场比较,我们采用造价师对指标文件比价,对于“成本+合理利润法”我们采用毛利率比较法,经两种比较办法,我们未发现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府谷项目除①、②所提及的原因使合同价格和毛利率略高于指标水平和平均毛利率外,由于该项目关联双方均为上市公司,且没有重大的合同价格或毛利率偏离,我们也未发现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三)对于天龙光电公司工程施工模式的商业合理性判断,我们从两方面进行判断:
1、天龙光电公司的项目运营模式是否独有且与行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
①在我们对施工项目走访过程中,我们观察到,许多EPC承包单位、PC承包单位也均以提供施工组织管理为主,其中绝大多数是大型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其模式未见与天龙光电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②我们咨询了造价工程师,天龙光电公司的施工运营方式是否为行业内较为罕见或不普遍的,造价工程师认为,该种施工组织模式还是较为常见的。
由于天龙光电公司的项目运营模式在行业内是普通存在的,我们没有发现明显缺乏商业合理性。
2、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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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公司未结案的诉讼案件主要有: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纳吉”)于2021年4月起诉公司,请求公司返还货款1,635万元,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经咨询专业律师意见,认为晟纳吉的诉讼请求整体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未确认预计负债;针对盛融财富案件部分投资者的起诉,法院判决公司对盛融财富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履行支付义务,公司最高偿付义务为3,974万元,已计提预计负债及赔付金额合计2,815.67万元。
(1)请补充说明晟纳吉相关诉讼截至目前案件的审理进展,相关鉴定工作进展和结论,结合公司货物交付验收情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说明判断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截止本问询函回复日,结合公司获取的相关文件信息,晟纳吉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2015年7月31日,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纳吉”)与天龙光电签订《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协议》”),约定晟纳吉向天龙光电采购33台DRF-85直拉式单晶炉,总价181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天龙光电向晟纳吉交付部分设备,剩余设备于2017年11月交付完毕。2016年3月,晟纳吉支付90%货款,即1635万元。2017年11月17日,晟纳吉与天龙光电双方代表签署了《产品交验合格证明书》。
2020年11月9日,晟纳吉作为原告以天龙光电为被告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产品质量为理由请求判令解除晟纳吉与天龙光电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天龙光电返还晟纳吉货款1635万元。
2021年4月23日,天龙光电作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以晟纳吉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晟纳吉向天龙光电支付质保金1,800,000元,并向天龙光电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71,346.25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
2021年5月27日,案件召开第一次庭审。
2021年7月19日,晟纳吉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7月28日,公司向法院提出不准予晟纳吉公司申请鉴定的书面意见。
2021年8月10日,法院决定准予晟纳吉公司的鉴定申请。
2021年8月23日,经法院摇珠确定江苏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鉴定地首选机构。
公司、晟纳吉、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先后三次到设备现场开展鉴定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3日,第一次开展鉴定工作,由法院、鉴定机构、公司及晟纳吉各委派一人,经四方讨论,确定了四方分别选定一台设备作为鉴定样本并确定了鉴定流程,我方提出用于拉晶试验的原材料等必须符合我方原有的用于生产拉晶产品的质量,方能开展鉴定工作。
2021年12月9日,第二次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公司及晟纳吉委派人员到现场检查机器设备情况,并对现场进行拍照。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的具体事项要求,由于设备损耗严重且进行了不当位移,公司提出,如进行鉴定,晟纳吉须将设备恢复原状,方能具备鉴定条件。
2022年1月22日,第三次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公司及晟纳吉再次委派人员到现场,晟纳吉要求公司维修维护、更换设备配件。公司认为公司没有更换配件的义务,且公司已转型,不再生产相关配件。
因涉案设备经晟纳吉公司长达四年的使用、不当拆除、移位、单方改造以及受全国疫情影响,司法鉴定工作至今仍处于准备阶段,未进行正式鉴定。鉴定工作尚未完成,未有相关鉴定意见。
二、该案件经金坛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司法鉴定工作至今仍处于准备阶段,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其原因为:
(一)针对该事项,公司代理律师已出具法律备忘录,其认为:基于案涉设备因晟纳吉公司的长达4年使用、不当拆除、移位、单方改造等行为已造成不可恢复之损坏的事实,案件所涉设备已无法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因此本案鉴定材料已不存在,晟纳吉公司申请鉴定“当前设备无法生产出合格无位错单晶硅棒”之事项与其拟证明的“案涉设备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之事实既无关联,亦从客观上无法实现。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95%但小于10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基本确定”。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很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可能”;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极小可能”。
综上所述,根据准则规定及相关解释,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可以确认该预计负债。该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公司赖于律师的专业判断,该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小,达不到《企业会计准则》中“很可能”的概率,因此未计提预计负债。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对盛融财富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核算过程及依据,截至目前投资者起诉情况及其核查方式,结合案件的具体进展及赔偿风险说明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回复:
一、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核算过程、依据及投资者起诉情况如下:
(一)2013年10月29日,公司与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财富”)签订了《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公司对盛融财富与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的新疆天利恩泽鄯善县红山口一期22.6MW光伏发电项目为期12个月的建设基金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湖南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对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该项反担保系公司进行前述担保的前置条件。截至报告日,盛融财富未配合落实对公司反担保措施,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未按协议约定质押给公司,按照原先与盛融财富签订的合约,担保前置条件不成立,盛融财富未履行合约。公司已于2015年1月29日向盛融财富发出律师函,以上述原因为由,要求解除担保合约。2015年2月4日,公司律师收到盛融财富法律顾问发来的律师函,对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单方解约的律师函,盛融财富不同意公司解约。该案中被告盛融财富负责人龚锐锋已于2017年6月22日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并已查封扣押房屋,待该房屋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余款继续向龚锐锋追缴后,发还投资人。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报案人清单,盛融案报案人73起,涉及本金119,228,250.00元。公司应对起诉人涉案本金的三分之一及对应的诉讼费承担支付义务。基于案件的复杂性,公司对自身的赔偿责任只认可明确提起民事诉讼的投资人,并根据提起诉讼的金额,在收到起诉书的时点,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二)根据以前年度一贯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本报告期计提预计负债610.78万元,截至目前,共有51名投资人起诉公司或与公司达成和解。该51名投资人诉讼金额合计28,498,717.10元,经与部分投资人达成和解,实际共计支付28,156,666.58元,截至回函日,应支付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详见附表)。如发生有其他51名之外的投资者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则公司将继续计提预计负债,报告期内,公司未有其他投资者起诉公司的情形。
二、结合该案件的具体进展及赔偿风险情况,公司认为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具体理由如下:
(一)盛融公司通过新疆天利恩泽于2014年2月支付我公司合计1000万元款项,根据根据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意见,“如新疆天利恩泽要求天龙光电返还其于2014年2月12日支付的合计1000万元款项的,其债权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新疆天利恩泽要求天龙光电返还前述1000万元款项的,天龙光电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二)盛融案涉案金额为3,974.27万元,已计提预计负债及赔付金额合计2,815.67万元,目前,未起诉的涉案本金3641.8万元,涉及赔付金额为1213.93万元,与盛融案相关的新疆天利恩泽预付工程款1,000.00万元可弥补公司的潜在亏损,最大损失风险敞口为213.93万元。根据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意见,盛融案诉讼时效应自2019年7月19日开始起算至2022年7月18日止,截至回函日,诉讼时效不足两月,且公司尚无其他投资者起诉公司。考虑到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盛融案的赔偿风险较低,公司认为该案件的预计负债已经计提充分。
盛融案有关的预计负债计提及支付明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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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核实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结合你公司应当或可能承担的责任金额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和过程。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尚未结案的诉讼及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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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第1至10项为劳动仲裁案件,公司根据仲裁结果及相关纠纷情况已经计提了相应的负债,第11、12、14、15四个案件公司皆为原告,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其均不会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会导致公司计提预计负债。除上述作为被告方的第13项晟纳吉案件外,未有其他公司作为被告方的、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结合国浩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晟纳吉案件判决结果的预判及年度审计机构对晟纳吉案件预计负债计提的专业意见,晟纳吉案件目前尚无须计提预计负债。因此,公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充分、合理。
会计师回复:
一、会计师的核查过程
1、通过查阅全国法律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法律网站,了解近三年天龙光电公司未决诉讼事项,并与管理层讨论各诉讼事项的进展,了解管理层的估计与判断。
2、项目组提请聘任第三方专业律师机构对天龙光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的涉诉案件进行检索梳理,列示未结案诉讼案件并提示诉讼风险。
3、对于天龙光电公司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进行项目组内部、质控会会议等广泛的讨论,审慎制定审计对应方案。
4、查阅涉诉事项的历史文件,包括合同、银行回单、验收记录、发票、了解诉讼事项的形成过程。
5、获取涉诉事项的庭审资料(如适用),包括起诉文书、裁决文书(如适用)、和解文书(如适用)、庭审抗辩双方证据类文书,阅读庭审记录,对诉讼案件的详情、进展进行解读。
6、访谈诉讼律师和公司内部法务部,获取律所的法律备忘录(如适用),了解未形成文字记录的其他细节情形。
7、访谈诉讼对方控制人(如可行)、访谈鉴定机构(如可行)、走访诉讼对方企业或争议事项现场(如可行)。
8、要求天龙光电公司聘请专业法律机构对本年度会计师关注的涉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发现《法律意见书》。
9、项目组提请聘任第三方专家律师机构对天龙光电公司聘请的专业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复核,复核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及发表的法律意见恰当性。
10、沟通和评价第三方律师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及意见形成的考虑过程。
二、会计师的核查结论
(一)关于晟纳吉公司质量诉讼案件,我们检查了双方2015年7月签订的销售合同、送货单、2016年3月收款90%的银行回单、2017年11月最终交验合格证明书、收入确认凭证及发票等;我们查阅了晟纳吉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及提交的证据目录和文件,对案件进行初步解读;我们访谈了诉讼律师并获得法律备忘录,了解其陪同质量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的现场勘验过程、案涉设备的现场照片、案涉设备的保管状态及对诉讼事项的看法,从现场勘验资料及诉讼律师意见上:“案涉设备因晟纳吉公司长达4年使用,不当拆除、移位、单方改造等行为已造成不可恢复之损坏事实。”;我们访谈公司法务部了解诉讼双方历史关系及其他背景信息;电话访谈晟纳吉公司控制人周俭并希望走访晟纳吉公司,但周俭以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由拒绝发表任何意见及提供配合;在未出具判决结果前,我们不能对法官或鉴定机构进行访谈以避免妨碍司法公正。
依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天龙光电相关其他应收款、预收款及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鉴于本案中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报告,法院须根据鉴定结果并审理后才能认定相关事实,其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晟纳吉与天龙光电已于2017年11月17日签署了《产品交验合格证明书》并且设备已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且晟纳吉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设备采购协议》项下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晟纳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设备采购协议》并要求天龙光电返还全部货款1635万元的诉讼请求的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足,晟纳吉的两项诉讼请求整体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项目组的第三方专家法律机构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中内蒙古晟纳吉公司与天龙光电公司诉讼案件结论性意见持赞成意见。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二、(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经我们执行以上审计程序并依据律师专家的结论,我们认可晟纳吉公司的质量诉讼案件导致经济利率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我们认可天龙光电公司对晟纳吉质量诉讼案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判断。
(二)关于盛融案期末没有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我们检查了《鄯善20MW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担保承诺书》、《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委托全权管理项目工程协议》、新疆天利恩泽收款凭单、天龙光电催款函、盛融案刑事判决书;访谈公司管理层及法务部,了解案件详情,以前年度会计处理方法;获取并查看了目前盛融案起诉人针对公司的起诉文书和法院的判决文件;查看盛融案相关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付款证明等支持性文件;查看公司历史对盛融案的公告及其他公开信息。
经过我们了解,盛融案是否需要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对两个关键事项的判断是重要的,一是盛融案的最后诉讼时效;二是天龙光电公司收到的预收工程款是否有返还义务。
依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天龙光电相关其他应收款、预收款及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与盛融财富签订合伙协议、对盛融财富作为管理人的鄯善发电项目光伏基金进行投资的投资人要求天龙光电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2019年7月18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9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2年4月25日),如新疆天利恩泽要求天龙光电返还其于2014年2月12日支付的合计1000万元款项的,其债权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新疆天利恩泽要求天龙光电返还前述1000万元款项的,天龙光电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项目组的第三方专家法律机构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认为:“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7月19日开始起算至2022年7月18日止,但鉴于诉讼时效的复杂性,如果债权人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况,则诉讼时效可能重新计算。”“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公司可以不履行偿还义务的结论持赞成意见,但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并不充分,没有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因此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基于保证责任的追偿权和抵销权,公司可以不返还预付款。”
经执行以上审计程序,盛融案总执行标的金额为3,974.27万元,已计提预计负债及赔付金额合计2,815.67万元(其中涉案标的金额2,792.55万元,其余为诉讼费用),与盛融案相关的新疆天利恩泽预付工程款1,000.00万元可弥补天龙光电公司的潜在亏损,最大损失风险敞口为181.72万元。因此,考虑到以前年度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及诉讼时效临近结束,2022年度1-4月全部赔付款均已支付,且没有收到新的诉讼请求,尚未提起的诉讼潜在造成的损失超过最大损失风险敞口的可能性很小,我们认可天龙光电公司对盛融案期末无需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的判断。
(三)依据项目组的第三方专家法律机构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以下案件审理中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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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也关注天龙光电公司有较多的劳动仲裁事项,我们担心存在潜在的劳动诉讼,我们要求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劳动仲裁事项进行调查并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依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天龙光电相关其他应收款、预收款及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与天龙光电及其子公司常州盛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45名离职人员中,除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的王芳、朱静等14人以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马翠翠等1人外,不存在天龙光电及其子公司常州盛有可能应向其他离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潜在风险。”
经执行以上审计程序及复核程序,天龙光电公司于年度报告中不存在未披露的较大的诉讼事项。
律师回复:
(一)请补充说明晟纳吉相关诉讼截至目前案件的审理进展,相关鉴定工作进展和结论,结合公司货物交付验收情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说明判断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及合理性。
1、请补充说明晟纳吉相关诉讼截至目前案件的审理进展
2015年7月31日,内蒙古晟纳吉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纳吉”)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约定晟纳吉向公司采购33台DRF-85直拉式单晶炉,总价181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公司向晟纳吉交付部分设备,剩余设备于2017年11月交付完毕。2016年3月,晟纳吉支付90%货款,即1635万元。2017年11月17日,晟纳吉与公司双方代表签署了《产品交验合格证明书》。
2020年11月9日,晟纳吉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产品质量为理由请求判令解除晟纳吉与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公司返还晟纳吉货款1635万元。
2021年4月23日,公司作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以晟纳吉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晟纳吉向公司支付质保金1,800,000元,并向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71,346.25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
2021年5月27日 ,案件召开第一次庭审。
2021年7月19日,晟纳吉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7月28日,公司向法院提出不准予晟纳吉公司申请鉴定的书面意见。
2021年8月10日,法院决定准予晟纳吉公司的鉴定申请。
2021年8月23日,经法院摇珠确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鉴定地首选机构。
2、相关鉴定工作进展和结论
2021年8月23日,经法院摇珠确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鉴定地首选机构。
2021年10月13日,公司随同鉴定机构前往设备所在地——晟纳吉公司内,开展首次鉴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