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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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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2022-049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沟通组织答复,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金额为31,717.07万元,较上年大幅增加161.13%,主要为新能源EPC、设备销售、运维业务确认收入31,490.88万元,毛利率为12.96%,较上年大幅增加8.1个百分点。其中,第四季度确认营业收入23,603.29万元,而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仅为933.19万元,环比大幅下降96.05%。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生产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分别为72人、17人、21人。

  (1)请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确认收入相关合同的名称、金额、项目地址、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金额(如适用)、合同签署日期、实际开工或者设备交付安装日期、约定的工期、报告期末合同完工进度报告期内确认的收入、成本金额和具体构成、毛利率、截至回函日的回款

  情况等,并核查说明你公司、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股东、董监高,及前述主体中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与上述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及其大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合作或者关系。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EPC工程业务确认收入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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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股东、董监高,及前述主体中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与上述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及其大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合作或者关系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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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其他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合作或者关系情况。

  (2)请分EPC、设备销售等合同类型,补充说明公司履约进度、收入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履约进度与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及第三方监理等出具的履约进度是否一致,验收等程序是否完备且无争议,相关收入是否准确、真实;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施工周期、你公司资金及人员情况、季节性波动等,说明公司在第四季度短期内实施相关项目并确认大额收入的合理性,2022年一季度收入大幅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下滑、跨期确认收入等问题。

  公司回复:

  一、公司EPC工程、设备销售相关合同履约情况、收入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如下:

  (一)公司EPC工程、设备销售相关合同履约、结算过程等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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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收入的合理性上来说,公司选取了博世科,高能环境,永清环保、苏文电能、大金重工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信息均取自其2021年年度报告),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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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述,EPC工程收入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依据为经业主方、监理方审核后的进度产值结算资料进行账务处理;设备销售收入,属于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以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客户取得商品时,标志着控制权的转移。我们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收入依据没有重大差异,相关收入确认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公司工程施工相关履约进度与业主方、总包方、分包方及第三方监理等出具的上下游结算进度差异是在合理范围内的,设备验收等程序完备且无争议,验收资料完整。公司根据相关履约进度结算表及设备验收资料确认的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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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2021年8月3日披露了签约的新能源工程项目,针对该批项目,公司组织施工等各方面的工作完备后,施工期集中在2021年三季度末及四季度,这是由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决定的。由于每一个新能源电站项目受项目现场自然条件、各省对电站施工前置条件、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方配合条件等不同因素的影响,项目施工周期在同行业没有可比性,公司依据上述项目的实际履约进度确认当期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并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公司上述项目的施工工作目前正在推进中,公司一季度处置资产的收益将为公司项目的施工提供较为充裕的现金流支持,因此,公司认为持续经营能力并未下滑。

  (3)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各项目中实施的主要工作及内容、配备的人员数量、外包或者委托加工情况,总包方、其余分包方实施的主要工作内容,各方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按照总额法确认的收入与公司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是否匹配、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一、公司各项目实施的主要工作及内容、配备的人员、总包方工作内容、分包方主要工作内容外包及委托加工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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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各方承担的风险方面,各方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在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进度等方面的约定。总体来说,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对总包方负责,分包方对我公司负责。各项目与相关主体约定的主要风险如下表:

  各方承担的责任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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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如下:

  (一)准则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1、企业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说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3〉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此时,企业承诺提供的特定商品就是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企业应首先获得为生产该组合产出所需要的投入的控制权,然后才能够将这些投入加工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2、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二)业务情况

  1、根据与上游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公司EPC施工内容为:全场建安、水保工程、征地协调、送出线路工程、升压站建筑、风电场道路、送出线路及对侧间隔改造等;项目实施中公司承担资金拨付中断导致的信用损失风险、施工期间安全责任赔偿风险、多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风险、质量安全环保事故风险、工程质量保证等,我公司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向发包方负全部负责。根据我公司于下游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下游分包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我方负全部责任,但分包方对我方负全部责任并不代表我方转嫁了相关责任及风险,我方依然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包方负全部责任。符合“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这一规定。

  2、公司采购设备及委托生产方式的具体业务模式为与供应商签订相应采购合同后,公司按约定支付合同对价款,由供应商提供设备,但该限制是质量保证限制,不会导致合同价格的不公允,公司仍然对品牌库内合格供应商的合理定价权。符合“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这一规定。

  3、公司的项目履约内容包含了工程施工及施工所需设备的采购,公司将施工、设备采购与其他服务形成组合产出后转让给客户,转让给客户之前及之后,公司都承担了因资金拨付中断导致的信用损失风险、承担了施工质量、设备质量保证责任,承担了售后保修责任。符合“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EPC施工及新能源设备销售业务中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及风险与合同匹配,且在此类业务中是“主要责任人”,公司认为,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4)请补充说明新能源EPC、设备销售、运维业务毛利率的具体情况,结合具体合同说明公司业务毛利率较去年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和市场平均水平,结合公司期末在手订单及其获取方式、预计实施进展,业主方、发包方和你公司的历史合作、和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股东、董监高的关联关系,你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及实施能力,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人才、技术、项目经验及其他相关资源情况,说明公司是否有持续获取合理毛利率订单的能力。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和过程。

  公司回复:

  一、公司新能源EPC、设备销售及运维业务毛利率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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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2020年度平均毛利率4.33%,2021年度项目平均毛利率13.04%,与去年公司业务相比较而言,毛利率有大幅提高,毛利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有:1、公司2021年组建了完整的项目管理团队,在项目前期能够对项目施工成本等做好预判,提高了项目的议价能力,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本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得以有效提升,这客观上导致项目毛利率有所提升;2、公司2020年开发的项目均为光伏项目,光伏EPC业务产生收入6,122.22万元,占整个EPC业务的收入100%,2021年开发的项目均为风电项目,光伏EPC业务产生收入7,548.77万元,风力EPC业务收入23,404.76万元,占75.61%,风电项目施工涉及到大型设备的运输及吊装,涉及山地丘陵施工,施工难度及技术水平高于光伏电站,因此,风电项目的施工毛利率普遍高于光伏电站的施工毛利率,由此导致2021年的毛利率高于2020年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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