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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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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2-044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科达洁能”)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胜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收到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1)辽0124民初2225号)及《民事起诉状》,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因沈阳科达洁能股东会决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收到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4民初2225号),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年2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收到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寄送的燃气公司《民事上诉状》。因不服一审判决,燃气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22年5月2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辽01民终3466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本次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决议撤销案件,子公司沈阳科达洁能胜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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