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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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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凯撒

  股票代码:0007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办公楼2座七层753号写字间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办公楼2座七层753号写字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新余玖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新余柏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新余世嘉弘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新余世嘉元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太阳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海南凯撒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C-3号3-618室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C-3号3-618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马逸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办公楼2座七层753号写字间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凯撒世嘉

  1、基本信息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新余玖兴

  基本信息

  ■

  (三)新余柏鸣

  基本信息

  ■

  (四)新余弘奇

  基本信息

  ■

  (五)新余元冠

  基本信息

  ■

  (六)凯撒卓越

  基本信息

  ■

  (七)马逸雯,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51969*******,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曾任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凯撒世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新余玖兴、新余柏鸣、新余弘奇、新余元冠、凯撒卓越为有限合伙企业,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凯撒世嘉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新余玖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凯撒世嘉,为同一控制下的主体,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收购办法》规定的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玖兴在东方证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被动减持。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累计减持数量已达到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收到新余玖兴《关于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告知函》,其因在东方证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已被动减持,并告知了其后续的被动减持计划,新余玖兴未来将以集中竞价方式继续被动减持,被动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后满足减持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0.47%,即3,800,000股;

  除此之外,凯撒世嘉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9月27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已累计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3,8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6%。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累计交易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累计交易期间,凯撒世嘉、新余弘奇及新余元冠存在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及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致使减持股份的情形。分别为新余弘奇及新余元冠2020年2月14日向一致行动人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13,000,000股股份,建投华文于2021年6月2日与控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致使控股股东减持13,000,000股股份。凯撒世嘉于2020年10月-11月向一致行动人海南凯撒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15,500,000股股份,凯撒卓越于2022年1-4月份累计减持15,500,000股股份。上表为原股东累计交易前后变化,下表按照最终减持方进行列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交易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凯撒旅业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凯撒世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131,223,965股处于质押状态,19,000,000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新余玖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800,000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新余柏鸣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400,000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除上述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对外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书》,因公司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致使凯撒世嘉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小兵先生。截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凯撒世嘉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2,711,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8%。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凯撒世嘉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8,851,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5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凯撒旅业股份的情况

  凯撒世嘉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5,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具体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玖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柏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世嘉弘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世嘉元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南凯撒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 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逸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玖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柏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世嘉弘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世嘉元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南凯撒卓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张 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逸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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