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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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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91       证券简称:星期六      公告编号:2022-062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6,362,9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4,909,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2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53,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陈敏怡和范瑞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58,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523,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460,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5%;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460,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5%;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5、6、7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陈敏怡和范瑞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8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4月30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题、出席对象、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44,909,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206%。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53,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7%。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58,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523,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460,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5%;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6,296,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460,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5%;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5、6、7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办律师:

  陈敏怡                           范瑞祥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光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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