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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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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17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6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胡煜鐄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监事会主席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关联董事黄克、冯骏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1名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的员工,同意公司将其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18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6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公司综合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林芳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19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43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3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3月30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8人调整至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6.96万股调整为392.96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5.43元/股调整为5.23元/股。

  7、2022年1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年3月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5月19日;截至2022年5月19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三、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17.438万股,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9.89%,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具体如下: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每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8人调整至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6.96万股调整为392.96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5.43元/股调整为5.23元/股。

  3、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计划、主动辞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等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56人调整至5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2.96 万股调整为391.46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2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3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3月30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8人调整至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6.96万股调整为392.96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5.43元/股调整为5.23元/股。

  7、2022年1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年3月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000股(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0.34%,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原授予价格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即人民币5.23元/股。

  3、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78,450元,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

  注 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2:本次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字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公司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的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小,且回购所用资金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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