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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2-040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4:0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5月18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5月1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03,15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6733%,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03,15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673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099,070,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人,代表股份804,080,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01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部分议案表决意见比例加总数不是100%,是由于分别计算占比时四舍五入的尾差造成):

  (一)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42,803,603.61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4,850,126,905.7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25,001,028,652.15元,其中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7,405,706,829.44元;截至2021年底,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2021年度公司未提取盈余公积。

  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88,929,9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3元(含税)。

  (五)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23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90亿元,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0亿元)。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亦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总担保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进行以下调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调剂至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接受调剂:

  ①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② 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20亿元(参股公司担保总额度的50%);

  ③ 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④ 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⑤ 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满足上述条件的参股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接受调剂,上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不满足上述条件,调剂事项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6、本决议有效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七)审议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向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公司持股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33亿元。

  (2)公司新增财务资助满足以下条件:

  ① 被资助对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象范围,且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 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③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④ 拟新增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前述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3)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实际财务资助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八)审议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发行规模: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120亿元)(最终规模以监管机构审批为准)。

  (2)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获得监管批文后,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期限: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每期中期票据发行具体期限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利率以每期发行时簿记发行结果为准。

  (5)资金用途:本次注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行权中期票据本息和住宅项目建设支出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用途(最终募集资金用途以监管机构批复为准)。

  (6)发行时机:在中期票据发行注册有效期(2年)内,根据资金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在中国境内分期发行。

  (7)承销方式: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8)担保方式:本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无担保。

  (9)决议有效期: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24个月。

  (10)相关授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具体事宜。

  (九)审议公司金融街中心CMBS接续/新发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金融街中心CMBS接续/新发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在保持CMBS二期产品结构(财产权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现有募集说明书约定,推进调整票面利率和售回后撮合交易。

  (2)申报新的金融街中心CMBS额度:

  ① 发行规模: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含85亿元)(最终规模以监管机构审核为准)。

  ② 发行期限: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的期限为不超过18年(3+3+3+3+3+3),公司每三年末拥有调整票面利率权利和购回权利。

  ③ 发行方式: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获得监管批文后,采取一次发行方式,在批文有效期内(12个月)结合监管发行要求、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要择机发行。

  ④ 发行利率: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产品结合发行时市场情况,以簿记发行结果为准。

  ⑤ 资金用途: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产品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街中心CMBS(二期)的行权兑付金额,以及偿还其他债务、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投资等(以监管机构审批为准)。

  ⑥ 承销方式: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⑦ 决议有效期: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24个月。

  ⑧ 相关授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接续/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相关事宜。

  (十)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99,070,113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甲方)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乙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单日最高存款限额为40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基准利率上浮50%;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贷款利率在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前提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基准进行灵活定价;

  (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结算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万元,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协议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的十二个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十一)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99,070,113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入不超过15亿元的借款,年利率不高于5%,期限3年,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还款,增信方式为信用、抵押或质押。借款存续期间,公司累计支付不超过2.25亿元的利息。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亮律师和张霞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22)第002737号,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2737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15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2022年5月13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周三)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公寓D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5月18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5月1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2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03,15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67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9,070,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71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04,080,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019%。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提案:

  (1) 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6) 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审议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8) 审议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9) 审议公司金融街中心CMBS接续/新发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第(10)项议案、第(11)项议案时,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且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99,83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58%;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4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4%;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2%;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2) 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99,83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58%;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4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4%;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2%;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3) 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99,81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48%;反对3,14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5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8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22%;反对3,14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4%;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4) 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01,004,0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872%;反对2,146,1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1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077,08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01%;反对2,146,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同意1,899,835,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58%;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41%;弃权19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0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4%;反对3,12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2%;弃权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6) 审议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894,564,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5489%;反对3,02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588%;弃权5,564,1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92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37,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571%;反对3,0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1%;弃权5,56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78%。

  (7) 审议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1,901,173,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961%;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4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6%;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8) 审议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1,901,173,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961%;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246,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06%;反对1,9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9) 审议公司金融街中心CMBS接续/新发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901,572,3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71%;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2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4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6%;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0) 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87,881,6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7.9855%;反对16,198,4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014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24,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436%;反对16,198,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6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1) 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02,502,2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038%;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96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4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6%;反对1,5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张霞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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