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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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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2-25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尤佳女士的书面辞职函。尤佳女士自2016年5月18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2022年5月18日,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届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尤佳女士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由于尤佳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尤佳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辞职申请尚未生效前,尤佳女士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尤佳女士辞职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尤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尤佳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尤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2-26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山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作为被告,就合同纠纷一案向雨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雨山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皖0504民初1877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4312N,法定代表人:邰正彪,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林斌,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乡茶元村书安组,身份证号码:4310231987********。

  被告:潘哲,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107号深航飞行员公寓北楼,身份证号码:2302291980********。

  被告:杨文龙,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青毛村新屋组,身份证号码:4326241975********。

  被告:李俊毅,男,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爱榕路42号景园大厦南座6B,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

  (二)纠纷起因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以及谢冬凤、深圳市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商谈签订了《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1.4392亿元购买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持有的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51.4%的股权,其中:原告购买被告潘哲持有的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格为2,800万元,原告购买被告杨文龙、李俊毅各持有的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7%的股权,价格均为5,796万元。股权转让款按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35%。

  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指标和补偿机制,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为利润补偿义务人,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600万元、3,600万元、5,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亿元,并约定了利润补偿义务人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各自补偿义务等内容。

  协议签署地是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署后,原告按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6,476.4万元,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也按照协议将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

  2018年,经审计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净利润为亏损50,440,371.54元,按照协议约定,2017年度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给原告补偿金额为98,225,877.43元,2017年度的业绩补偿,原告与被告正在诉讼中。

  2019年,经审计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2,098,359.98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被告应当补偿原告61,806,392.57元。根据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以协议约定的交易总对价为限,故被告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为45,694,122.57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后,各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应当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5,037.2万元,但被告需要支付业绩补偿款时,先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故原告特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45,694,122.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694,12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为6,484,340.26元);

  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00元;

  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52,578,462.83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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