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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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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2-25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1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28,617,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257,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2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6,36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37,916,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6,36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480,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2%;反对1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78,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76%;反对1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1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4%;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13,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9%;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7%;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1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4%;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13,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9%;反对9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2%;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53,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收购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222,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21,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82%;反对39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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