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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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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037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吴吉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吴吉林先生转来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吴吉林,男,1968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吉林违法买卖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吉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23日,吴吉林在交易“汉马科技”股票期间,成为持股“汉马科技”5%的股东。吴吉林自成为“汉马科技”5%股东后至2020年7月24日,存在多次卖买“汉马科技”股票的情况,累计卖出174,500股,涉及金额1,520,511元,买入263,200股,涉及金额2,318,406.05元。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吴吉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吉林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吴吉林先生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度重视。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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