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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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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 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2-025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当时人地位:1、在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堂”)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为原告方(在一审中为被告方);2、在新增的亳州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康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山天目为被告方

  ●涉案的金额:1、黄山天目与顺和堂合同纠纷一案,已法院调解,黄山天目支付顺和堂货款及利息897万元;2、黄山天目与浩康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黄山天目支付浩康药业货款、案件受理费等15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

  该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下属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2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0民终223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黄山天目与顺和堂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8月,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中药材采购买卖合同纠纷为

  案由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8)。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1)。

  (二)黄山天目与浩康药业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亳州市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市区康美华佗国际中药城 J-3号楼 115 铺

  法定代表人:梁建

  被告:黄山市天目山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翰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2、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30410.8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自 2018 年 8 月开始,原告向被告供应中药材。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 13 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7764676.21 元的货物,被告支付货款 5080861.49 元,扣减筋骨草未冲减 1108846.13 元加上税款55442.3 元,被告尚欠原告1630410.89 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调解情况

  (一)黄山天目与顺和堂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0民终223号《民

  事调解书》,经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

  897 万元,其中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已冻结的888万元,双方均同意由该法院直接扣划,余款9万元由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款项均付至以下账户:开户名: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开户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433198510300000042 )。

  2、一审案件受理费73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682 元,减半收取36341元,由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3、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4、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2年4月29日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于2022年4月29日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黄山天目与浩康药业合同买卖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2民初228号

  《民事调解书》,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亳州市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58万元,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分8期支付该款,于2022年5 月15日前支付30%即47万元(该款由原告亳州市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划转,划转后由法院立即直接解除对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查封),自2022年6 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即15.8万,于2022 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16.2万元;

  2、如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除应支付案件受理费9737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外,原告亳州市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就1630410.89元与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已付款的差额部分全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为该诉讼事项的调解结果,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2.公司和黄山天目将积极筹措资金执行本次《民事调解书》的分期偿还各方的合同本息、案件受理费等。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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