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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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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22-035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1,210.2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待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反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兰县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因五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普兰县人民法院,涉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娘热路34号;法定代表人:梁爱兵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1栋;法定代表人:赵金峰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3年12月分别与原告签订《阿里地区冈仁波齐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阿里神山圣湖朝圣区-喜马拉雅·冈仁波齐机电项目工程合同书》《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客房区、走廊、楼梯及楼梯间)施工合同》《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公共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客房卫生间隔墙工程施工合同》五份合同。合同签订后永丰公司组织施工,并分别进行验收结算,但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双方就相关合同条款履行、工程质量等事项存在争议,部分款项未予结算。目前本案由普兰县人民法院受理,收到通知后,公司已组织律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诉。

  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为公司2021年在阿里地区普兰县投资建设的神山圣湖景区配套设施,公司已于2018年将下属原有五家酒店业务出售,目前未从事该酒店的运营管理。

  (三)诉讼请求内容

  1、就《阿里神山圣湖朝圣区-喜马拉雅·冈仁波齐机电项目工程合同书》,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1,440,305.8元;支付2022年1月15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765,763元及2022年1月16日起的利息。

  2、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公共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1,386,631.57元;支付2022年1月15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674,833元及2022年1月16日起的利息。

  3、就《阿里地区冈仁波齐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4,006,767.06元;支付2022年1月15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1,518,043.64元及2022年1月16日起的利息。

  4、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客房区、走廊、楼梯及楼梯间)施工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1,577,810.4元;支付2022年1月15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683,414元及2022年1月16日起的利息。

  5、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客房卫生间隔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36,717.26元;支付2022年1月15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12,136元及2022年1月16日起的利息。

  (四)反诉情况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未开庭阶段,公司以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逾期竣工、未尽到维修责任和义务、未提供足额建筑业发票等违约行为为由,对上述五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提起反诉。目前,公司反诉请求已由普兰县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1、就《阿里神山圣湖朝圣区-喜马拉雅·冈仁波齐机电项目工程合同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超付的工程款1,799,999.71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4,816.01元(以上合计2,194,815.7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公共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超付的工程款526,503.12元;被告返还原告已垫付的维修款4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812.74元(以上合计769,315.86元);被告向原告提供金额为890,373.33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就《阿里地区冈仁波齐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4,5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金额为1,998,317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客房区、走廊、楼梯及楼梯间)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38,811.02元;被告向原告提供金额为2,949,724.1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客房卫生间隔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超付的工程款109,695.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阿里地区普兰县位于边境偏远地区,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资料邮寄遗失,公司于5月13日取得补办的本诉相关资料。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后续公司将及时跟踪此案审判结果。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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