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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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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能”)、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郭伟存在追偿权纠纷,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新余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江西科能偿还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江西科能向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4万元;北京国能、郭伟对上述判决的债务在江西科能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不服新余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就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提起的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已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赣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681.46元,由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负担。因已预收案件受理费433,874.69元,对多收的130,193.23元予以退回给上诉人江西科能、北京国能、郭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判决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2)赣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2052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储能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美洲某客户(以下简称“该客户”)签订了《Advance Work Agreement(提前工作协议)》,公司将向该客户销售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合计201MWh。因本次交易涉及保守商业秘密,根据双方已签署的《CONFIDENCIAL AGREEMENT(保密协议)》,在项目并网投运前,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等信息需予以保密。

  本次合同的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合同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方为美洲知名能源企业,拥有超过2,000名发电、储能和数字能源解决方案的专业工程师,其产品和解决方案在全球被广泛应用。

  公司与该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公司于2021年成为该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并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3月与该客户签署储能系统供货合同,规模分别约为3MWh、69MWh及485MWh。

  3、履约能力分析: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信报告,该客户信用评级较高。该客户在过往项目履行过程中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

  2、交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向客户指定的位于北美洲的项目地点交付合计201MWh的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具体交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履行地点和方式: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完税后交货(DDP)的方式在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运输至合同指定项目地点。

  4、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顺序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至公司美金账户,付款节点分为预付款、工厂验收款、到货款、初步验收款和最终验收款。

  5、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条款,公司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的集装箱式电池储能系统的交付任务。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将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6、合同自双方签订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采用公司新一代储能系统解决方案,具有性能优异、系统稳定性好、成本均衡、安装快速等优势,本项目成功实施后,将成为当地电力源网系统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将进一步深化公司与该客户在新能源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后续更全面、深入、更具规模化的合作夯实基础。本项目将进一步稳固公司在储能行业的市场地位,为未来更大市场的开拓带来标杆效应。

  本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公司与该客户已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重大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项目未能通过当地监管机构审批,或者遇到国家政策、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变动、国际海运市场波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也可能对项目实际收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Advance Work Agreement (提前工作协议)》;

  2、《CONFIDENCIAL AGREEMENT(保密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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