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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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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036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安徽君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君菱”)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安徽君菱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13,150,714.75元,并以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安徽君菱承担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26,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4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673.00元;被告安徽君菱负担104,797.00元;鉴定费41,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安徽君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0504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安徽君菱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13,150,714.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款项13,150,71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安徽君菱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26,500.00元;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673.00元;被告安徽君菱负担104,797.00元;鉴定费41,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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