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毅然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上午09:15-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09:15-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411,291,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7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00,423,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7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867,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66,771,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55,903,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8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867,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04%。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1,275,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弃权15,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1,275,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弃权15,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11,275,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弃权15,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11,282,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62,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11,275,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弃权15,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11,256,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15,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736,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6%;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15,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11,003,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9%;反对288,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410,385,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8%;反对905,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01,64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55%;反对9,64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11,291,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11,291,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支持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01,664,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5%;反对9,626,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