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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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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2-39

  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债券代码:149876    债券简称:22江泥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银行反馈回来的借款、担保合同材料,具体如下:

  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签署了一亿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流贷字第ZX22000000370659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公高保字第YDWNQ202105号。

  于都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都支行”)签署了陆仟肆佰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22年于中银信贷字001号,借款期限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公司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2022年于中银信业保字001号。

  于都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于都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伍仟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为:36010120220002402,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36100120220012744。

  以上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8%,上述担保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授权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为551,200.00万元。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同)担保不超过212,0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不超过156,5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担保不超过181,7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担保不超过1,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33,249.66万元。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37,809.66万元,子公司为公司担保38,9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担保55,700.00万元,公司或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担保84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月28日;注册地点: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法定代表人:许鹏;注册资本:贰亿元整。经营范围:熟料、水泥制造、销售;机电设备加工、制造、安装;石灰石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

  (三)被担保人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YDWNQ202105)主要条款。

  保证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YDWNQ20210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2021年05月20日至2022年05月20日(皆含本日)。

  4、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务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期。(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务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7、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2)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选择仲裁的,应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于都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于中银信业保字001号)主要条款如下:

  保证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

  1、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2年于中银信业额字001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3、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肆佰万元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三)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于都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36100120220012744)主要条款如下: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

  保证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6010120220002402(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第五、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六、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或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签署有关文件、在授权额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借款和担保主体、选择金融机构。本次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中小股东提供了反担保,上述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33,249.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94%;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相关审批文件;

  2、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2-40

  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债券代码:149876        债券简称:22江泥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2日14:30;

  ⑵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公司二楼205室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林榕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6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349,634,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所持(代表)股份为339,578,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56%;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0,055,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10,055,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以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总体审议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提案逐项审议情况:

  (1)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49,519,9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4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3%;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49,519,9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4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3%;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49,520,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41,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3%;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审议《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349,520,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41,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3%;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9,598,2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9,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0%;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9,520,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41,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3%;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49,585,1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06,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7%;

  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

  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蔡昌盛、郑兆江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南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办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4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公司二楼205室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林榕主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南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9,578,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55,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0%。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49,634,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846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55,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9,634,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6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519,9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3%;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7%。

  2.《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519,9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3%;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7%。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520,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1,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3%;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4.《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9,520,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1,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3%;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598,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19,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0%;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520,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1,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3%;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7%。

  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585,1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6,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7%;反对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0%;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蔡昌盛  郑兆江

  单位负责人:王立新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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