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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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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2-012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0月7日(实现盈利前,至2026年6月30日)。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悦、严波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0月7日(实现盈利前,至2026年6月30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27,389股。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21,309,554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普源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锐格合众、锐进合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王铁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铁军、王宁、吴雅文、武沛杰、王炜、朱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维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首发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仍应当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止2022年5月10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60.8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下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5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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