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5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聚合
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2-055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聚合

  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14.63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14.42元/股

  ●聚合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5月17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发行了20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4亿元,期限6年,初始转股价格为14.63元/股。2022年4月19日,“聚合转债”(债券代码:11100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和《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现将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的公司总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51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约定,在聚合转债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因此,本次聚合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14.63元/股,根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红利D为0.2051元/股。

  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14.63元/股-0.2051元/股≈14.42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本次聚合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4.63元/股调整为14.4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5月17日开始生效。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2-054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5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5,547,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4,718,689.7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傅昌宝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45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45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45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5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姚双燕女士、李鑫女士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2955559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2-056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监事、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高管陈树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377%;原监事沈晓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8,7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010%;原监事李晓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331%,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前持有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减持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树峰先生、沈晓伟先生、李晓光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0股。2022年5月10日,公司收到陈树峰先生、沈晓伟先生、李晓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告知函》。并且由于陈树峰先生、沈晓伟先生、李晓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日,结合目前市场行情走势,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陈树峰先生、沈晓伟先生和李晓光先生未在减持计划内实施减持。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陈树峰先生、沈晓伟先生和李晓光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未设置最低减持数量和减持比例。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