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德逊:
因我局现场检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需提供相关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调取资料(文件)通知书》(鄂证监调字[2022]001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调取资料(文件)通知书,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联系人:李娄俊,电话027-87460019)。逾期即视为送达。
湖北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