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22年5月10日起,增加招商银行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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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2022年5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招商银行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申购上述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30元(含30元)。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招商银行提交申请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招商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适用投资者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五、办理场所
自2022年5月10日起,投资者可按招商银行规定的办理方式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六、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2、已开立上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按招商银行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七、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办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9:30-15:00。
八、扣款日
投资者应与招商银行约定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日)。
九、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招商银行就上述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基金扣款金额为人民币30元起(含30元)。
十、扣款方式
1、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十一、交易确认
以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在T+2日到招商银行查询相应基金的申购确认情况。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按招商银行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按招商银行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3、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招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十三、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指定方式办理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信建投稳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有最低1折费率优惠,具体折扣率以招商银行的规定为准。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原费率指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
十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mbchina.com
联系电话:95555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cfund108.com
联系电话:4009-108-108
风险提示:
1、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008952、C类008953)目前暂停个人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恢复个人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0日
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2年05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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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下文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2022年5月20日(含该日)至2023年5月21日(含该日)。本基金2022年度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2年5月13日(含该日)至2022年5月19日(含该日),开放期间共5个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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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投资者办理申购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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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联系人:贾欣欣
联系电话:010-59100273
传真号码:010-59100298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5ifund.com
联系电话:952555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www.e-chinalife.com
联系电话:95519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设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中信建投稳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3)基金管理人应接收开放日当天(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