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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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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2-4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9:15至2022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B座82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安丰收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名,代表股份693,887,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03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21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37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因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按照监管规则,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24,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44,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4%;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4%;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24,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44,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4%;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4%;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3.《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09,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29,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9%;反对1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0%;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4.《2021年度决算报告及2022年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24,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44,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4%;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4%;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24,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44,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4%;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4%;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6.《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二〇二二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724,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5%;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44,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4%;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94%;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7.《关于向通用技术集团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77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735,6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8%;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冯宁、韩野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2年4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9届27次董事会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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