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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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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

  注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设触发值(An)考核,仅设目标值(Am)考核,满足目标值(Am)的,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否则,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

  注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注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受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及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市场订单减少,导致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为保持综合竞争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的首要任务是扭转业绩下滑态势,恢复并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因此,本激励计划选择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设定已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特点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相应设置阶梯式考核,实现考核完成情况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动态调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市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暂以2022年5月6日作为基准日,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进行预测算(授予日正式测算)。假设公司于2022年6月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540.00万股,授予价格为6.36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39元/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2,716.20万元,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依据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的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的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3、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离职(不含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退休)

  1、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的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三)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请求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其他说明

  有关规定明确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之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因其他事项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程序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方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且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应先将相应的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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