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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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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 告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于5月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盛家方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并使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董事盛家方、蔡新辉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盛家方、蔡新辉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或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或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或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和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等;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需等修改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盛家方、蔡新辉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故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股东大会决策效率,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持股3%以上的股东,特提议拟将上述《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共四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2-056)。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2-05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于5月5日上午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兵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2-055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保持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股份”)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续聘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2 年度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150 万元(含税,其中:包含内控审计费用),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20年7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0号

  首席合伙人:顾旭芬

  2021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2人

  2021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81人

  2021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2人

  2021年收入总额(经审计):8822.68万元

  2021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5930.01万元

  2021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254.69万元

  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2021年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2,544.01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IAPA 执业会计师国际联盟成员所,前身为青岛市税务局于 1994 年组建的振青会计师事务所,1999 年底脱钩改制为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7 年整合尤尼泰税务集团会计资源,更名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 年经财政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组建以来,事务所始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本着优质高效的宗旨,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四川、福建、湖南、陕西、贵州、甘肃和宁夏等地设立了二十余家分支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域的服务网络。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怀下,2004年以来连续进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全国百强事务所之列,多次荣获“山东省先进会计师事务所”、“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先后入选科技部、环保部、卫健委、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湖南、宁夏和山东等中央部委及各省、市政府备选库,以及中石化、国家电网、中石油、中铁集团、绿地集团、保利集团、中航油、中车集团和中煤集团等世界 500 强企业备选库,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破产管理人名录,进入证监会首批46 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转制后的事务所已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了一体化管理,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大会,决策机构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并设有多个专业委员会,包括: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财务及预算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及信息化委员会等,不仅能够为上市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各类审计服务,还可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外商企业境内投资提供全球一体化经济鉴证类服务。

  项目合伙人:李力,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九份。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马燕,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七份。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继明,200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三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委托的工作量,公司管理层与尤尼泰振青协商 2022 年度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150 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尤尼泰振青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一致认可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尤尼泰振青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尤尼泰振青相关信息的考察和论证,我们认为尤尼泰振青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年度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尤尼泰振青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尤尼泰振青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可以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续聘尤尼泰振青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尤尼泰振青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四)拟续聘的尤尼泰振青营业执业证照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2-056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2年5月24日(周二)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7)。

  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鉴于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股东大会决策效率,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于2022年5月5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本公告日,中山乐兴直接持有公司股票62,834,096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7.45%,其提案人资格符合上述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并表决。

  除上述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现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可以参与现场表决,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账户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东账户通过现场及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2022年5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兴科东路1号索菱工业园会议室以现场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及议案3至议案5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后提交,议案6至议案9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议案2由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后提交。前述议案内容分别披露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7-9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议案7-9为股权激励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仝小民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5月7日披露的有关公告。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5月20日下午16: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徐海霞

  联系电话:0755-28022655  传真:0755-28022955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34M02 邮编:518054

  2、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中山乐兴《关于增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66”。

  2.投票简称:“索菱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5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没有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签字 (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注:1、股东请在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附件三: 股东参会登记表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

  附注:

  a)请用正楷字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b)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6:30之前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c)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d)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不超过1,6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1.9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51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1.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94.69%;预留权益8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350.80万股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5.3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相关权益所涉及到的数量及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2.13元/股;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4.25元/份。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08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和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相关权益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提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并使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工作,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8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时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相关权益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不超过1,6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1.9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51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1.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94.69%;预留权益8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5.3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0.51%。其中首次授予3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0.44%;预留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350.80万股的0.0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及其他规定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为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期间,不得授予期间包括且不限于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各批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含预留)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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