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36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5日收到公司董事丁金辉先生的辞职报告。丁金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丁金辉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丁金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丁金辉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董事补选工作。
公司对丁金辉先生在董事任职期间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其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22-035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为308,178,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9%,本次司法解冻股份数量13,958,001股,司法标记解冻股份数量294,220,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和14.69%。
一、前次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3)。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因申请人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对公司股东东方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08,178,001股予以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二、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司冻0429-1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之二),获悉公司股东东方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已于2022年4月29日被解除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
1.解除司法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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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司法标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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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司法标记后,东方集团持有的上述294,220,000股仍处于质押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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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集团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股份已全部解冻,上述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