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3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企业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
(3)公示方式:公司企业微信公众号;
(4)反馈方式: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反馈,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