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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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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2-034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河北星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星际”)等买卖合同纠纷:河北星际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9,571,896.58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2,163.00元;被告河北星际及查磊共同负担受理费39,4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瑞”)等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江苏汉瑞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9,284,231.60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8,3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江苏汉瑞承担。

  (3)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山东威菱等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5,959,590.64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山东威菱承担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4,3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383.00元,被告山东威菱以及高琦共同负担176,000.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1),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河北星际等、江苏汉瑞等以及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河北星际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0504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河北星际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9,571,896.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9,571,896.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查磊对河北星际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受理费12,163.00元;被告河北星际及查磊共同负担受理费39,4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被告查磊承担后有权向河北星际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江苏汉瑞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0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江苏汉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19,284,23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9,284,231.6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江苏汉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皖0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山东威菱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25,959,590.6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5,959,59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山东威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0.00元;

  3、被告高琦对山东威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欠款本金17,852,547.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383.00元,被告山东威菱以及高琦共同负担176,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营销分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对汉马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汉马科技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出现业绩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情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结果书面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知悉汉马科技2022年第一季度出现业绩亏损、利润显著下滑的情况后,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高管访谈、查阅相关公告文件和财务资料等方式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了研究,了解公司业绩亏损、利润显著下滑的主要原因。

  二、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经现场检查了解,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利润显著下滑的主要原因为:

  (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销量较上年同期下滑

  根据2021年4月26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1年第14号《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同时全球新冠疫情反复起伏,国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在行业政策及新冠疫情叠加影响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中重卡累计销量为1,844辆,同比下降56.44%,专用车上装累计销量为1,108辆,同比下降65.87%,产品销量的大幅下降使得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多。

  (二)产品升级叠加销量下滑影响,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

  如前所述,国六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后,公司产品需进行相应升级改造,使得单位材料成本有所增加;此外,在销量大幅下降,而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较为稳定的背景下,单台产品分摊的制造费用也有所增加,使得公司产品整体单位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虽然公司对产品售价有所上调,但在激烈竞争下,产品售价的上调无法覆盖前述成本的增加,使得公司一季度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多。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公司应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关经营风险。对于公司业绩亏损、利润显著下滑的情况,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情形的,保荐机构需要对其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报告需要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且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的主要原因系在国家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以及新冠疫情反复起伏的背景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产品累计销量较上年同期大幅下滑,同时单位材料成本和制造费用的增加也使得毛利率下降较多。对于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保荐机构将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保荐代表人:叶乃馨张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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