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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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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42,870,000股,限售期为自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无战略配售股份。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5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750,000股,并于2021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80,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106,9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2,611,764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7.243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38,236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6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1,074,264股,已于2021年11月15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42,870,000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71名和一个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12,765,000股)的38.0171%。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106,9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2,611,76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38,236股。2022年3月18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共计5,815,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6,950,000股变更为112,765,000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虹辰、黄瑾、金史羿、杨建平、沈学恩、裴志国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曹洋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危波、周浙川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张彬斌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中广核汇联二号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力源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力源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2,870,000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无战略配售股份。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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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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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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