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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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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46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22年5月5日(星期四),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周旭先生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仇向洋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仇向洋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注册资本增加、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调整的实际需要,同时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并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订结果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公司章程修正案》。

  3、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其向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328,785,000.00元财务资助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24个月。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向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3,480,910.09元财务资助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24个月。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方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640万元及18,36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3%,借款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银行出账日为准。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6、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液化天然气”)与南京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滨江液化天然气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32年1月31日,年租金以不高于南京滨江LNG储配站投资总额75051万元为基数的7%计算,并按每5年递增1%的租赁价格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如后续决算确认的投资总额超过75051万元,年租金将按前述约定的比例及递增原则,以签署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同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披露。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商海彬回避表决。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14:00在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十七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仇向洋:男,1956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江苏省城市发展研究院理事长,兼任南京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仇向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4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仇向洋,作为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仇向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43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仇向洋为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3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向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颐成”)提供的借款中,南京颐成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人民币328,785,000.00元进行展期,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24个月。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展期情况概述

  1、南京颐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京旭晟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辉”)的参股公司,旭晟辉持有南京颐成50%股权,其中公司通过旭晟辉持有南京颐成30%股权,旭晟辉另一股东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朗铭”)持有南京颐成20%股权;南京颐成的控股股东为南京颐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颐居”),持有南京颐成50%股权。南京颐成目前主要业务系南京溧水NO.2017G06地块项目(以下简称“NO.2017G06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

  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G06项目财务资助展期及债权转让的议案》,同意旭晟辉将其向南京颐成提供的668,190,567.13元财务资助予以展期,同时旭晟辉将其拥有的对南京颐成的债权按持股比例转让给公司及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朗铭”),具体为,将旭晟辉对南京颐成所享有部分债权400,914,340.28元一次性转让给公司,将旭晟辉对南京颐成所享有部分债权267,276,226.85元一次性转让给南京朗铭,用于抵偿旭晟辉对公司及南京朗铭所负的债务。

  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NO.2017G06项目工程施工方复工复产受到限制,对项目开发节点造成一定影响,项目销售未达到预期水平。为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其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拟将向南京颐成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拟与南京颐成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双方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未偿还部分328,785,000.00元展期24个月,《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不计利息。

  3、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6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北路1-2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厉先金

  股权结构:南京颐成系旭晟辉与南京颐居共同投资设立,旭晟辉持股50%,南京颐居持股50%。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工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房屋维修;商品房销售代理;自有场地租赁;工程项目管理。

  2、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南京颐成资产总额201,438.74万元,负债总额209,427.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7,988.93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421.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823.99万元。

  目前,南京颐成就开发贷事项抵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的土地面积为15,244.3㎡,抵押价值为19,600.00万元;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30,765.38㎡,抵押价值为36,737.89万元。上述抵押总价值为56,337.89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旭晟辉60%股权,旭晟辉持有南京颐成50%股权。

  4、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其他股东情况

  (1)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06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三楼316室

  注册资本: 2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征

  南京朗铭系上海朗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物业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装饰装修工程。

  (2)南京颐居建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3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山中路4号

  注册资本:4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傅蕾

  南京颐居系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南京朗铭与南京颐居均按持股比例向南京颐成提供了财务资助并对上述资助款项予以展期。

  5、财务资助展期对象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6、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南京颐成提供财务资助328,785,000.00元,将于2022年6月10日到期,公司拟对上述借款予以展期。

  7、南京颐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1、展期的借款金额及借款利息金额:人民币328,785,000.00元。

  2、财务资助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展期24个月。

  3、财务资助展期利息:经股东双方协商约定,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不计利息。

  4、南京颐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实现的销售回款在满足项目运营建设资金和按月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有富余资金的,南京颐成应当优先并提前向股东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积欠的利息。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拟将向南京颐成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系为满足其NO.2017G06项目运营和管理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其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开展,南京颐成的其他股东南京朗铭与南京颐居对其的财务资助同时进行展期,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南京颐成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南京颐成的经营管理,多渠道推进销售,加快回款速度,并通过派驻财务人员等股权代表进入管理团队,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可回收。

  五、董事会意见

  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NO.2017G06项目工程施工方复工复产受到限制,对项目开发节点造成一定影响,项目销售未达到预期水平。为支持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对南京颐成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南京颐成的经营管理,多渠道销售,加快回款速度,并通过派驻财务人员进入管理团队,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可回收。

  鉴于此,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展期事宜有利于NO.2017G06项目的顺利推进,推动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布局,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交易事项公允、合法,且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南京颐成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亦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降低了公司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对南京颐成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布局房地产业的长远规划。

  2、本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南京颐成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派驻财务人员进入管理团队,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事宜。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217,889.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0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73,914.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81%。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财务资助展期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41

  关于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优置业”)拟向股东方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640万元及18,36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3%,借款期限1年。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朗优置业系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朗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宁投资”)和朗辉投资共同投资设立,公司通过控股72.86%的朗宁投资持有朗优置业51%股权。

  鉴于朗优置业流动资金较为充裕,为提升其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朗优置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朗优置业按3%的年利率分别向朗辉投资和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1,070万元及人民币21,930万元的财务资助。

  鉴于上述财务资助即将到期,结合朗优置业目前资金状况,朗优置业拟继续按股权比例,同利率分别向股东方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朗优置业拟与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向朗辉投资提供的财务资助上限为人民币17,640万元,向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上限为人民币18,360万元;期限1年,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借款年利率3%。

  3、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年04月20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5号7幢320室

  注册资本: 5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守伟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2、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朗辉投资资产总额141,838.38万元,负债总额65,990.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75,847.80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920.46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朗辉投资系公司控股公司朗优置业持股49%的股东方。

  4、朗优置业按持股比例向朗辉投资提供财务资助17,688万元,将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归还后,朗优置业拟继续按持股比例向朗辉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7,640万元,借款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5、朗辉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借款上限为人民币17,640万元,借款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3、财务资助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银行出账日为准。

  4、财务资助利率:年利率3%,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提前还款按实际资金占用进行计息。

  5、还款期限:借款方应于收到还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出借方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按照季度支付,每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及12月21日前支付。

  6、违约责任:借款方若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则借款方应向出借方就逾期偿还或支付金额自应付日期到实际支付日期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朗优置业向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活其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效益。在对朗辉投资提供借款的同时,也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比例同利率提供了财务资助,有效减轻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

  借款方朗辉投资的股东方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铭地产”)就朗优置业向朗辉投资提供的上限为人民币17,640万元的借款向朗优置业出具了承诺:若朗辉投资未能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向朗优置业偿还借款本息的,朗铭地产就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朗辉投资的全部支付义务,向朗优置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资助对象朗辉投资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不能如期履行偿债义务的风险较小。

  五、董事会意见

  鉴于朗优置业流动资金较为充裕,为提升其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朗优置业拟分别向股东方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在对朗辉投资提供借款的同时,朗优置业也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比例同利率提供了财务资助,有效减轻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被资助对象朗辉投资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不能如期履行偿债义务的风险较小,且朗辉投资的股东方朗铭地产就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朗辉投资的全部支付义务,向朗优置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同意朗优置业为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朗优置业拟分别向股东方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活其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效益。在对朗辉投资提供借款的同时,朗优置业也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比例同利率提供了财务资助,有效减轻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

  2、本次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被资助对象朗辉投资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不能如期履行偿债义务的风险较小,且朗辉投资的股东方朗铭地产就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朗辉投资的全部支付义务,向朗优置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为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宜。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217,889.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0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73,914.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81%。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42

  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明确了政府、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消费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结合南京市天然气来源不均衡局面等实际情况,为解决城市冬季供气紧张局势,公司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拟与南京煤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液化天然气”或“乙方”)拟与南京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或“甲方”)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滨江液化天然气拟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32年1月31日,年租金以不高于南京滨江LNG储配站投资总额75051万元为基数的7%计算,并按每5年递增1%的租赁价格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如后续决算确认的投资总额超过75051万元,年租金将按前述约定的比例及递增原则,以签署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同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披露。

  2、南京煤气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商海彬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煤气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14号

  2、法定代表人:张吕林

  3、注册资本:19,851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1991年07月13日

  5、主营业务:煤气(生产、储存)设备租赁;自有房产租赁;投资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煤气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公司关联法人。

  7、截止至2021年12月末,煤气公司总资产128,460.15万元,净资产70,923.50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1,351.64万元,净利润1,023.30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类别

  交易标的: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位于江宁区滨江开发区新洲八组,滨江大道西侧,面积114410.76平方米,租赁标的包括土地、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交易类别:租入资产

  (二)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煤气公司对租赁标的享有合法的出租权利。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费用,定价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32年1月31日。

  (二)租金

  ■

  1、年租金按项目投资总额7%计算,年租金约为5253.57万元,年租金每5年递增1%。第1年租金计算表如下:

  年租金以不高于南京滨江LNG储配站投资总额75051万元为基数的7%计算,并按每5年递增1%的租赁价格租赁煤气公司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如后续决算确认的投资总额超过75051万元,年租金将按前述约定的比例及递增原则,以签署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2、因租赁或经营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甲乙双方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按规定办理本协议书的租赁登记手续时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如印花税、登记费等)应由甲乙双方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

  3、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付后用原则,按季度结付。甲方给予乙方两个月的付款宽限期,乙方应分别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当季度租金,甲方收到款项10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内,滨江LNG储配站内所有建筑、场地及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如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设备的,须经当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应提前6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没有购买义务。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乙方仍有权依照本协议书项下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承租设备。

  2、与滨江LNG储配站有关的、在该站出租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任何责任、债务、违法事件及包括委托代建有关的法律纠纷引起的一切争议、诉讼、索赔及罚款(若有)等,依法处理,各自责任依法依约承担。

  3、甲乙双方理解并确认,乙方向甲方承租滨江LNG储配站的重要前提在于甲方已取得滨江LNG储配站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利,并可供乙方正常使用。在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并由甲方和代建单位共同确认滨江储配站完全满足建设合同的验收条件后,甲乙双方交接后即视为乙方认可租赁标的可以正常使用且状态良好。如由于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滨江LNG储配站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消除影响,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滨江LNG储配站资产及设备达到折旧年限后的报废及更新由甲方承担,未达到折旧年限前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重大设备特殊情况维修及大修改造,双方本着“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协商确定维修费用承担方。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于应报废资产及设备进行报废更新导致储配站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通过应付租金抵减资产及设备更新费用,以恢复储配站使用功能。本协议终止或者非因甲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则甲方无需对乙方大修、改造费用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且全部设施设备归甲方无偿所有。

  5、除了承担及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所有责任义务以外,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甲乙双方交接时:

  (1)滨江LNG储配站出租事项所需的一切授权和审批均应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

  (2)滨江LNG储配站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使用时处于正常和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宜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用途使用。

  (3)滨江LNG储配站目前直至交付给乙方使用时均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它任何他项权利。

  6、在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如期全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交以后季度的发票,同时乙方仍需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向甲方支付以后季度的租金。

  7、乙方未按期全额支付租金的,需按照LPR的2倍以欠付租金为基数向甲方支付利息。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用途,充分自主地使用滨江LNG储配站从事与经营燃气有关的一切合法行为或活动。

  2、乙方负责承担租赁区域中建(构)筑物及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安全等责任及例行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在使用期内保持正常状态,并自行承担为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保证按照滨江LNG储配站的合法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滨江LNG储配站的用途,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抵押、质押设备。乙方在使用滨江LNG储配站时在各方面均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土地、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在租赁期内,根据业务发展和日常营运所需,在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滨江LNG储配站上进行投资,投资所形成的增值及/或新增设备、装饰装潢等部分属于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将滨江LNG储配站交回甲方时,甲方无须就乙方的投资向乙方支付任何对价或补偿、赔偿。

  4、在租赁期内,甲方无义务为滨江LNG储配站购买任何保险。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经营性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

  5、在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书第四条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提供租金发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当季及以后季度的租金,直至甲方将已收租金的正式发票提交给乙方时才恢复支付租金的责任。

  6、因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战争、封锁、罢工(但不包括本企业员工的罢工)及天灾(“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滨江LNG储配站,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租金,直至滨江LNG储配站恢复可供正常使用状况。道路、水路、水电线路、管网、地铁等市政工程的建设或维修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则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支付租金。

  7、双方确认在租赁期内,对设备因自然磨损、消耗,或因非归责于乙方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等)所造成的任何毁损,乙方均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责任和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的任何损失、损害,乙方均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将设备恢复原状或更换。

  8、在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处于甲方交付时的良好运营状态(正常损耗除外)并承担相关费用。

  9、在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计量、仪器仪表、特种设备、防爆设备)等站内相关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检测;由乙方定期做好站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确保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以免设备设施遭雷击损坏。劳动、消防等安全工作和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上述相关费用。

  10、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11、甲乙双方享有政府给予的各类补贴以及取得的各类税收优惠归各自所有。

  (五)保证金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赁保证金以保证乙方退租时结清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并为房屋及其装修、设施设备、场地及乙方其他侵权或违约责任的担保,该笔租赁保证金应由乙方在支付首期租金时同时支付给甲方。保证金的金额为¥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租赁期届满后或本协议提前解除后,如乙方没有造成房屋及其装修、设施设备、场地的损坏,没有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及场地完好,且不欠租金及有关费用,也不涉及其他侵权或违约责任,未对甲方或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欠付租金或其他相应费用后将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是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中对于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可以改善南京市天然气来源不均衡局面,解决城市冬季供气紧张局势,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

  2、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初至上一季度末,公司与本次交易的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466.17万人民币。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拟与南京煤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租赁其投资建设的滨江LNG储配站,系为改善南京市天然气来源不均衡局面,解决城市冬季供气紧张局势,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

  2、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执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改善南京市天然气来源不均衡局面,解决城市冬季供气紧张局势,以充分发挥南京滨江LNG储配站作为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系统对南京市管道燃气保供的社会功能,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控股公司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南京滨江LNG储配站租赁协议书》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4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盛业”)拟将向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鑫樾”)提供的203,480,910.09元财务资助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24个月。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展期情况概述

  1、朗鑫樾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北盛业的参股公司,中北盛业持有朗鑫樾45%股权,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朗福”) 持有朗鑫樾30%股权,江苏洛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德基金”)持有朗鑫樾25%股权。朗鑫樾目前主要业务系南京江宁NO.2017G62项目地块(以下简称“NO.2017G62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

  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G62项目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中北盛业将其向朗鑫樾提供的472,920,666.75元财务资助予以展期。

  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NO.2017G62项目工程施工方复工复产受到限制,对项目开发节点造成一定影响,项目销售未达到预期水平。为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其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开展,中北盛业拟将向朗鑫樾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中北盛业拟与朗鑫樾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双方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未偿还部分203,480,910.09元展期24个月,《借款合同》项下的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不计利息。

  3、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5日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南路6号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震军

  股权结构:朗鑫樾系中北盛业与南京朗福、洛德基金共同投资设立,中北盛业持股45%,南京朗福持股30%、洛徳基金持股25%。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销售。

  2、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朗鑫樾资产总额94,744.13万元,负债总额100,143.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5,399.72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4,637.0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346.20万元。不涉及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事项,资信情况良好。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北盛业持有朗鑫樾45%股权。

  4、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其他股东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1月25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B座B403室

  注册资本:35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展炜

  南京朗福系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房地产销售;房产经纪;自有房产租赁。

  (2)江苏洛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5月14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4001室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姚永嘉

  江苏洛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江苏宁沪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马南翔等9名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江苏宁沪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9%股权,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受委托资产管理。

  5、财务资助展期对象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6、中北盛业按持股比例向朗鑫樾提供财务资助203,480,910.09元,将于2022年5月28日到期,中北盛业拟对上述借款予以展期。

  7、朗鑫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1、展期的财务资助金额:人民币203,480,910.09元。

  2、财务资助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展期24个月。

  3、财务资助展期利息:经股东方协商约定,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不计利息。

  4、朗鑫樾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实现销售回款,销售回款在满足项目运营建设资金和按月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形下,应当优先并提前向中北盛业归还借款本金。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中北盛业拟将向朗鑫樾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系为满足其NO.2017G62项目运营和管理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其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开展,朗鑫樾的其他股东方对其的财务资助同时进行展期,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朗鑫樾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朗鑫樾的经营管理,多渠道销售,加快回款速度,并通过派驻财务人员等股权代表进入管理团队,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可回收。

  五、董事会意见

  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NO.2017G62地块项目工程施工方复工复产受到限制,对项目开发节点造成一定影响,项目销售未达到预期水平。为支持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中北盛业将对朗鑫樾提供的财务资助予以展期,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朗鑫樾的经营管理,多渠道销售,加快回款速度,并通过派驻财务人员进入管理团队,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可回收。

  鉴于此,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展期事宜有利于NO.2017G62项目的顺利推进,推动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布局,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交易事项公允、合法,且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朗鑫樾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亦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降低了公司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中北盛业将对朗鑫樾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有利于项目顺利推进,保证公司稳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布局房地产业的长远规划。

  2、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对朗鑫樾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派驻财务人员进入管理团队,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事宜。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217,889.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0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73,914.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81%。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财务资助展期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2-45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就有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5月26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公司十七楼会议室―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会议还同时听取《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相关内容请查阅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特别提示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8属于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5、6、7、9、10、11、12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2年5月24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5:00)。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法务部―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以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邮编:210019

  联系电话:025-86383611、86383615

  传  真:025-86383600

  联 系 人:王琴、芦钰

  会议费用:参会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特别提醒

  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建议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如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南京市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务必保持个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与会时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工作。

  公司将严格遵守南京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测量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体温,查阅健康码、行程卡信息,并要求扫“场所码”进行登记。同时,对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股东、股东代理人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参会。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附件: 1、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421

  2、投票简称:公用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 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5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 年5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单位(或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应在“同意”、“反对”、“弃权”的表决意见中选择一个并在相应的方框画“√”表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有的普通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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