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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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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3证券简称:博天环境公告编号:临2022-053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4月13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债权人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1)。

  ●2022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达的《决定书》[(2022)京01破申134号],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

  ●2022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达的《决定书》[(2022)京01破申134号之一],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预重整各项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一中院《决定书》[(2022)京01破申134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并根据《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经债权人推荐,本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之相关规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2、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3、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4、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5、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6、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二、公司临时管理人联系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9层;电子邮箱为:bthjglr@163.com。

  三、后续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及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全力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各相关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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