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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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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4月29日对2,171.1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0.38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预估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2年5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该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的方案,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法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0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8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其中,4名监事参加现场会议,1名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发放薪酬(含董事津贴)394.18万元,扣除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领取的董事津贴7.2万元后,本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386.98万元。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构成,基本工资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绩效考核奖金根据高管人员分管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兼任董事的高管领取的董事津贴依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及其任职董事的期间确定并发放。公司2021年度高管薪酬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考核和发放,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高管薪酬是真实和合理的。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临2022-011)。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51,839,635.01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55,296,073.99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700,769,222.0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46,827,697.03元。

  公司结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来资金周转情况、业绩成长性、外部市场环境以及拓展业务所需资金等因素,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公司重点内部控制活动能够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22-012)。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郑伯典、于雪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对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同时,会议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乌海鸿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关联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采购原辅材料、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服务、租赁场地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35,79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确认202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2-013)。

  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子公司)2022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促进公司发展,该等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公告编号:临2022-022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因工作人员疏忽,部分内容填报有遗漏和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更正内容

  更正前:

  “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之“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中的部分内容

  更正前:

  ■

  更正后:

  ■

  二、《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内容

  (一)“二、公司基本情况”之“4、股本及股东情况”之“(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中的部分内容

  更正前:

  单位:股

  ■

  更正后:

  单位:股

  ■

  (二)“二、公司基本情况”之“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之“(1)债券基本信息”中的部分内容

  更正前:

  ■

  更正后:

  ■

  三、更正披露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情况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司2022年4月19日披露《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临2022-010)实际披露的内容是《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现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进行更正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临2022-010)。

  除上述更正的内容外,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更新后)》、《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更新后)》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于本公告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就此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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