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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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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奖项。版权运营方面,公司依托全球的发行渠道,强化与流媒体平台进行版权分销的耦合联动,结合BesTV+流媒体视频平台内容策略形成差异化版权运营和内容引进模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18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子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线”)拟为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东方有线”)、2022年度预计新增业务事项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5,5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500万元(含等值外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30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适应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保需求,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计划提供等值不超过25,5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8%。

  公司计划中的担保,覆盖综合授信额度、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应付款等业务。

  公司本年度担保计划,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有线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东方有线”)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融资业务,按51%的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嘉定区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租赁项目”。

  授权有效期:本次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自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股东大会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后,公司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按担保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担保的实施原则:公司发生的实际担保业务,如被担保人为公司非全资控股的公司,公司原则上只承担所持股份比例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须由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或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37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正军。嘉定东方有线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传输广播、电视和卫星的节目和信号,传输视频、音频和数据的节目和信号,利用网络进行多媒体和信息综合功能服务,经营有线网络光纤资源,设计、安装网络工程项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自有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嘉定东方有线的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止2021年12月31日,嘉定东方有线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462.12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0,845.5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6,464.8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43,369.12万元);2021年度,嘉定东方有线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7,121.4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469.46万元。

  嘉定东方有线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有线直接持有其51%的股权,公司持有东方有线51%的股权,公司间接持有嘉定东方有线的股权比例为26.01%。

  三、董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公司对计划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且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该等担保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在有效期内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担保协议,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负责落实担保的具体实施工作。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依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批准对外担保计划是为了支持子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批准担保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并认可上述担保,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非控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30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4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备查文件

  1、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19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不存在重大风险。

  ●2022年度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及其他金融业务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用于贷款、保函、咨询业务等。

  ●截止2022年4月28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91,438.86万元,贷款余额0万元整。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使用效率,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乙方”)基于公平、诚信的原则,拟签订本次《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财务公司将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合作不存在经营风险。

  因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双方为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和财务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双方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璟;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号3幢1楼;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经审计总资产665,408.31万元,总负债559,258.03万元,总收入4,376.45万元,净利润861.56万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业务

  1.在乙方获得银保监会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1)办理财务顾问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提供担保;

  (4)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5)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吸收存款;

  (8)贷款及融资租赁;

  (9)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政策执行;

  (2)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且原则上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贷款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甲方知情权。

  (5)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应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3.甲方有义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监管要求,配合乙方做好信贷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资金统一结算业务

  1.针对甲方原来与国内各大银行发生的结算业务,凡在乙方经营范围之内且甲方认为对其有利的,均可通过乙方进行。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的集中结算业务管理。

  3.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4.甲方在乙方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

  5.甲方在乙方贷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人民币50亿元。

  6.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办理日常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发生认定为乙方责任造成的资金损失,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资金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五)双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六)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除外)。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七)如遇地震等自然灾害及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战争等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该方对此不承担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风险防范制度及风险评估结果

  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依据上述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合格,满足与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条件。

  五、交易的目的及影响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将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符合公司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沈军女士、宋炯明先生、刘晓峰先生、王磊卿先生、钟璟女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议案已分别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议案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3、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八、董事会对此事项的特别说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28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办理“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第3条规定,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鉴于本公司符合关于成员单位的规定,以及与其开展的业务符合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发生业务往来符合法律要求。《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执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并无不同。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给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均免费为公司提供。公司与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体现了效益性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管部门每年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鉴于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和严格监管,其经营情况披露充分,风险是可控的。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金融服务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综合考虑未来几年业务发展、投资布局的资金需求,并基于公司目前资产负债情况,现确定公司2022年度对外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债务融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3.3%。

  一、融资方式及其融资额度

  公司2022年度对外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方式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二、融资担保

  公司债务融资一般采取无担保方式进行,涉及担保业务的,公司将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决策。

  三、融资主体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已设或新设的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

  四、委托授权

  为更好地把握融资时机、提高融资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所授权债务融资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上述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融资方式、资金用途、时间、期限、利率、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选聘、信息披露,以及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事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一)上述债务融资额度内,融资方式及其不同种类的融资金额可做适度调整;

  (二)授权有效期:自本次2022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1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为客观反映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年末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在冲减收回以前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后,公司对各项存在预期信用损失或减值迹象的资产,结合相关资产的预期可回收状况、相关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存货实际状况及可变现情况、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报告等资料,进行了预期信用损失测算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并根据计算结果,于2021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约3.78亿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约2.2亿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约1.06亿元;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约0.35亿元;预付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约0.11亿元;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约0.06亿元。

  二、 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1年度,以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共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约为3.78亿。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方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同意公司2021年计提减值准备约3.78亿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依据充分,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计提后的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方案。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2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5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6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资金条线”改为“财务中心”其他内容不变。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2-02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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